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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定“霸王条款”,无效!
http://www.hnta.cn 2010-12-29 来源:河南日报 点击:
       春节即将来临,外出旅游的人将大幅增加。但在以往的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定“霸王条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旅游者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小刘是郑州市一家公司的职员,12月26日晚上,他在家认真研究了已经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在2011年春节期间,他准备和妻子一起出外旅游。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的统计,今年第三季度,旅游投诉量同比增长64.5%,位居投诉增幅第四位。在旅游投诉中,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约定参观景点,随意变更路线,购物安排太多;旅途中及景点内出现的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处理不及时、欠主动;出境旅游服务中因接待工作衔接问题严重影响旅游质量等。

  “旅游者有了司法保护,建议大家都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以便随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说。

  那么,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案例】云南昆明导游小庄带着一个东北旅行团沿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一线旅游。旅行社用了两三页宣传资料,把沿途的景区景点吹得天花乱坠,等到签合同时,游客发现,上面列出的主要是诸如“远眺苍山”、“车观三塔”、“远望虎跳峡”等条文。外地游客对此并不知情,到了实地才发现,浏览的不过是车窗外匆匆而过的风景,连停下来拍张“到此一游”照片的时间都没有。一整趟下来,除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和不用门票的大理古城、丽江古城外,旅行社基本没有安排像样的景点。游客怨声载道,纷纷要求赔偿。

  【解读】律师李春光认为,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的种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市场格格不入。

  对“霸王条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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