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旅游服务 >> 企业分类 >> 旅行社 >> 正文
《条例》实施在即 业内自曝业内"潜规则"
http://www.hnta.cn 2009-4-30 来源:新华网 点击:
    条例三大亮点为游客维权提供依据

    记者从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年来,有关旅游消费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强迫消费或安排购物时间长、旅行社单独改变线路等问题上。新条例颁布后,游客将有法可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强制顾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元。对零负团费现象,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禁止和规定如何处罚。新条例规定,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随意加点、安排购物的情况发生。新条例还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亮点二:旅行社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条例规定,旅游合同应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亮点三:旅行社间的无序竞争将得到规范。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行业门槛降低,注册资本由此前的国际旅行社150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统一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入境游的质量保证金降低,国内游和出境游的质保金标准提高了,表明监管部门更加重视维护国内游客的权益。刘丽娜表示,在未来的几年,将会有新旅行社出现,旅行社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将促进优胜劣汰。 

作者:
(责任编辑:韶萍)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