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旅游服务 >> 分类宝典 >> 旅行社 >> 正文
旅行社服务有问题 咋赔偿有标准可依
http://www.hnta.cn 2011-5-6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
    近日,平顶山市民参加该市无证经营的旅行社苏沪杭四日游,西湖没游成,游客与该无证经营的旅行社协商多个赔偿方案。那么,法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平顶山市旅游局有关人士说,这是国家旅游局4月12日起实施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中的规定。

    实际上,新版标准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游客在没有合同约定赔偿标准时,可依此标准维权。

    按照新标准,旅行社与游客签合同或收取游客预付游费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游客,否则按规定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如: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游客,出境旅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游客,否则,应承担相应标准的赔偿。

    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游客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游客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
作者:未知
(责任编辑:徐鹏)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