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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星级”、“同标准”等用语不能再用了
http://www.hnta.cn 2008-11-27 10:08:39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在近一段时间进行的国家旅游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系列调研中,某些地方反映,一些旅游企业在营销中使用“准星级”、“同标准”、“相当于”等字眼来表述饭店等级,是对旅游消费者的一种误导。有关人士指出,这一情况已存在多年,也是旅行社和饭店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屡禁难止呢?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有关负责人。
    问:旅游企业在营销中,可以使用“准星级”、“同标准”、“相当于”等字眼来表示饭店的等级吗?
    答:根据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规定,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星级分为正式星级,即一、二、三、四、五星级和白金五星级,以及预备星级两类,并无“准星级”序列称谓。长期以来,旅游市场中出现一些旅游企业在其营销中,用“准星级”、“同标准”、“相当于”等字眼来表述饭店等级,模糊接待标准,招徕客源,并由此引发了大量针对旅行社及饭店服务质量的投诉。这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混淆了旅游饭店星级标志称谓,影响了旅游星级饭店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问:旅游主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规范市场?
    答:这是一个多年存在的问题,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曾进行了多次整顿规范。辽宁省工商局就曾将旅游合同中的“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列为霸王条款,并进行了整治;山东省烟台市旅游部门也曾处罚过一批冒牌的星级饭店;江西省有关部门曾经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游客推荐“准星级”。
    在国家旅游局进行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系列调研中,这一问题再次暴露出来,我们对此高度重视。按照以人为本、解决老百姓切实关心的问题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旅游饭店市场秩序的力度,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禁止和专项整治。
    问:旅游消费者今后如果仍遇到类似问题,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定立旅游合同时,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如遇上述情况,应及时举报,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旅游经营者也要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不要在宣传招徕中使用“准星级”等模糊表述,避免因此受到投诉。
    问:现在,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游局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见征询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规定,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您认为这样做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吗?
    答: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推荐性合同文本,从法律效力角度讲,虽然不具备强制性,由旅行社和旅游者自愿采用,但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签署,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上海市此次征询意见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提出不得出现模糊用语,对规范旅游合同及旅游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此充分肯定。 

作者:冯颖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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