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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hnta.cn 2008-7-21 10:51:08 来源:中国旅游报 点击:
    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正式实施前夕,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开始面向大陆范围推广使用。记者注意到,该文本除了参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外,还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就诸如转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行前说明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关于保险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应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关于购物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关于降低接待标准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所致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关于第三方责任

    示范文本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晓良 通讯员:
(责任编辑:志威)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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