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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http://www.hnta.cn 2011-10-13 来源: 点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旅游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

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豫建村镇〔20112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护利用好镇村特色景观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于2009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选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2010年共批准公布了48镇(乡)、16个村庄为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其中12镇(乡)先后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称号

更好地保护利用好我省丰富的镇村特色景观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增进城乡交流,扩大内需增长,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施旅游强省发展战略实际,决定开展第三批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工作程序

(一)申报基本条件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或中国旅游网下载)中明确的考核条件,借鉴两年来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成功经验,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优良、美誉度较高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参加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评选并把处于重点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区与旅游线路、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的镇村,已获A级景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称号和列入我省“百村万户”旅游富民工程示范村的镇村,列为组织申报的重点对象。

(二)申报和考核评选程序

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由县级城乡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和旅游局初选合格后,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推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会同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负责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综合考核评选。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命名为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

对获得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称号,并符合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基本条件的,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材料

1、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

2、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人口和地域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等情况,并着重说明其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和自然风光等特色景观资源及其现状规模、空间分布和价值特色,以及规划与公共设施建设、旅游接待与综合管理等情况。相关荣誉和宣传资料可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3、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景观资源特色,并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对应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幻灯片约60—80片,用数码照片制作并加文字简介)。

4、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书。

(二)申报材料装订与电子文档

以上申报材料第12项装订成册,所有申报材料按逻辑顺序制作电子文档(Word格式,刻录成光盘或U盘)。

三、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省辖市城乡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总结借鉴两年来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工作经验,指导有关县(市、区)做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工作,并将初评确定的第三批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20111031日前分别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李桂亭

电话:0371—68080866  13838116978

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谢宇波

电话:0371—65509426  13203883626

材料报送地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郑州市金水路102号建设厅原办公楼413   高磊:0371—66238678   13503869772

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郑州市政三街与政二街交叉口西北角化工大厦1104房间   曹冰:037165900684   13027527057

 

附件:河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表

     

              ○一一年十月八日

 

作者:
(责任编辑:规划发展处)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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