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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hnta.cn 2010-4-14 来源: 点击:
关于办理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办法〉的通知》(旅发[2009]25号和《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为便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和监管工作,我局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11家商业银行中确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郑州市金水路299号)为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旅行社保证金存储银行。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储
为保证旅行社、游客的合法权益,出境游旅行社原存省旅游局的保证金实行清退、存储并进的原则。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准备相关开户资料(详见附件一),于4月20日前集中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办理旅行社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手续,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二)。为简化清退手续,我局凭备案的存款协议书和出境游旅行社开具的收据,将相应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直接划入各出境游旅行社保证金账户,未存入省旅游局保证金专户的旅行社保证金,应按规定时间开户及完成保证金的存储。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将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三)。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存款或担保手续工作于2010年4月25日前完成。
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本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本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本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三、其他
各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存储保证金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取款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旅游局 张洋 0371-65506773
           浦发郑分营业部 王朝军 0371-67651668
                                   65896189
                                  13938552968
特此通知。
 
附件一:开立保证金账户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附件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样本)
附件四:原存省旅游局出境旅行社保证金清单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
开立旅行社保证金账户所需资料清单
 
1、        营业执照正本和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
2、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        年检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        年检过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及副本)
5、        法人身份证
6、        经办人身份证
7、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补交( )。
存款金额: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附件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_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__________旅行社(经营许可号________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              )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           日起至        月 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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