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近三月 旅行社压力下寻找新出路
http://www.hnta.cn 2013/12/24 9:34:19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次
4传统旅游企业纷纷“触网”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称,过去,旅游行业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游客去一个地方旅游是盲目的,能去什么地方不知道,去的地方有多少家酒店不知道,景点卖多少钱不知道,在哪里能吃到什么也不知道。而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共享,旅游者在出行前即可掌握大量信息。“互联网时代,旅行社应该成为旅游者身边的顾问,发挥既有优势,在每一个环节能提供专业的服务。”钟晖说。
据统计,2012年中国在线旅游市场交易规模为1729.7亿元,较2011年增长31.6%,网络营销中在线旅游比例越来越大。2013年,国内主要在线旅游企业的经营成绩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不久前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榜单中,在线旅游企业三大集团(携程、去哪儿、同程网)在榜单上的名次稳中有升,门票预订、线路预订和酒店预订等旅游业务风生水起,相比传统旅游企业排名波动情况,这一成绩十分醒目。
网络与旅游相结合的趋势不可阻挡,传统旅行社纷纷“触网”。目前,国内许多旅行社都建立起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或在其他网站设置自己的网店,原有的旅行社业务架构重新设置,推动旅行社线上、线下业务的互动。葛磊明确表示,中青旅旗下的遨游网是其未来打造的重点,中青旅也更加看重基于互联网的扩张。此外,中青旅还在淘宝网设有网店,“双11”当天销售额就达1100万元。
延伸阅读
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
旅游购物需协商签合同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指出,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国家旅游局表示,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付费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另外,根据《旅游法》,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前提下,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如果物品出现问题,可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作者:徐鹏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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