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旅游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
http://www.hnta.cn 2013-5-2 11:38:48 来源: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
记者:我们也发现,《旅游法》草案在3次审议中都有改动,有些改动还比较大。是不是争论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
尹中卿:《旅游法》的立法难度很大,主要因为涉及很多部门的职能协调和工作协调,涉及与许多现行法律的协调,比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文物保护等领域,已存在多部法律法规。再比如“零负团费”问题,尽管《旅行社条例》曾经做过相当全面而且严厉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旅游法》怎样规定相应的条款,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再比如“旅游服务合同”一章里,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与旅游特殊情况的把握。这些问题都难以通过简单的方式来解决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这部法律还是出台了,而且整个起草时间也不是很长,只有两年多,主要原因就是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各方面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旅游法》。起草过程中,我们打破了其他法律草案由国务院一个部门单独或者几个部门协调起草的情况,而是把国务院与旅游行业有关的所有部门都吸收进起草领导小组。此外,我们还选择了可行的立法路径,也就是综合性立法,已有法律的,《旅游法》都做好衔接,涉及旅游业的特别要求在《旅游法》中提出,避开了那些长期协调不下来的问题。
实际上,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有优势。这些年来,我们在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还是人大牵头起草法律草案上一直有争论。人大牵头比较宏观、超脱、中立、公允。2009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旅游法起草组,两年多的时间里,起草组成员单位先后召开5次全体会议,主要就是协调各部门的分歧和争论。这次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旅游法》的立法模式,很值得总结和借鉴。
搭建起基础性法律平台
记者:原来我们以为《旅游法》是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会较多关注宏观问题,可《旅游法》里许多规定很细致,跟我们原来想的不太一样。
尹中卿:法律实施要想有好的效果,就应该便于实施、便于规范,能够细的就应该细、能够清楚的就应该清楚,原则性规定是为执行中由于存在不同情况而预留的空间。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方向和指导思想,就是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基本上让大家看到法律就知道该怎么做,而不是法律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实施时还靠细则、靠司法解释,结果法律本身倒被丟在一边。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记者:可不可以这样说,《旅游法》里已经规定了旅游业的所有方面和所有重要问题?
尹中卿:已经出台的《旅游法》还有一些矛盾没有解决,比如旅游的管理体制,《旅游法》里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以前我们写的是“机构”,但有些部门坚决不同意。还有像凤凰、平遥、周庄、黄山、华山这样成建制的城镇、名山大川等,集中圈起来收门票是否合法?有些地方在旅游开发后成为“死城”了,这是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反对的,旅游发展应该保护原住民的利益,原住民的生活本身就是旅游观光的一部分。诸如此类,许多问题还需要再经过一段时间,待条件成熟后通过修改《旅游法》再进行规定。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达成共识和利益协调的结果,《旅游法》也不例外。《旅游法》对于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旅游资源盲目开发、低水平开发等问题,各部门旅游工作协调的问题,基层单位或政府任意圈地、设景区收费的问题,公共资源及景区门票价格规范的问题,“零负团费”的治理问题等,都做了规定。我们也不否认,有些规定要通过执行一段时间后看看效果,再进行修改和完善,但即使这样,《旅游法》也为今后较好、全面地解决这些问题,搭建了一个法律平台。
总的来讲,《旅游法》的内容涉及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所有方面和所有重要问题,为实现“十二五”旅游业的发展目标提供了全面的、有力的支撑。
有效贯彻落实最重要
记者:《旅游法》出台后,您认为包括旅游行业在内的各相关方,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
尹中卿:我们一直说“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关键。《旅游法》颁布仅仅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第一步,最重要的是要有效地落实施行。法律实施不了,就是废纸一张,或者还不如没有法律。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会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旅游法》审议过程中,就有许多委员提出,这部法律涉及面很广,发布后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配套规定,搞好解读和宣传,确保得到有效实施。具体而言,我认为现在就要着手做的工作有这样几个:
加快修改《旅游法》配套法规。现在全国各省区市的人大都制定了《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旅游法》有很多创新性规定,各地人大要根据《旅游法》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同时,《旅游法》已经与现行法律进行了衔接,但与现有的行政法规并不一致。对于现有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有关行业也要对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搞好《旅游法》的解读、宣传和培训。要广泛进行宣传,让老百姓了解作为旅游者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经营中的流程、惯例、规章、合同等进行清理。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市场执法人员熟悉《旅游法》的规定,为《旅游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涉及旅游行业的部门要依法行政。《旅游法》施行后,旅游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适时开展几次专项执法行动,对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中整顿,造出声势,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在《旅游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和保障《旅游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中国旅游报)
作者:冯颖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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