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钊:文明旅游是旅游者的法定义务
http://www.hnta.cn 2014/12/29 10:31:30 来源:第一旅游网 点击:次
前一段时间,几名中国游客在亚航曼谷至南京航班上与空乘发生冲突,严重扰乱了航班正常秩序。国家旅游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表示要依法惩处相关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把该行为纳入其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中。
长期以来,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大多以“道德性谴责”草草了事。仅凭道德约束之力难以避免强制性不强、处罚力度偏软等问题,事实上放纵了不文明行为的形成。笔者认为,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治理:
一是加强文明旅游执法监督,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出游过程中,旅客不但作为一名社会个体参与旅游活动,同时,其也是法律主体,在旅游行为中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微观层面上,此次亚航事件中相关旅客的不文明行为直接导致其三方面法律责任:相关旅客用热水泼空姐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由其致使的航班返航结果,一方面造成航空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将涉及扰乱公共秩序;返航结果也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文明旅游行为不应简单地认为仅能由道德层面进行调整,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亦应落实到实处。事实上,本次事件中,4名乘客均受到泰国警方的调查,并因影响公共秩序遭到罚款,同时向被泼热水的空姐进行了赔偿。旅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法明确指出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现在对不文明旅游的处理与惩治是依靠不同部门间多头执法,一方面导致旅游执法存在盲点,另外一方面,由于文明旅游执法所涉及的案件数额低,且案件数量庞大,一般的执法程序未能提供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方案,造成了实际执法中相互推脱的现象。
二是强化旅行社、导游文明旅游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文明旅游不单是旅游者的义务,在不文明旅游行为发生时,旅行社和旅游团领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6年,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就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文明旅游是旅游者、旅游企业多方主体共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第41条规定,“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因此,倡导、教育、引导文明旅游是导游和旅行社的法律义务。具体而言,导游与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文明旅游的督导作用, 落实文明旅游的提醒和引导工作,应对一些当地的民俗禁忌、规则礼仪等进行说明,帮助游客了解当地的情况,做好旅游的各项准备。
三是健全个人旅游信用记录登记制度。目前,面对屡见不鲜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建立个人旅游信用记录制度显得至关重要。过去,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运用在旅游合同上,如今针对不文明旅游行为也应强调旅游者的诚信程度,即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应有的国民素质的信用保证。
具体而言,个人旅游信用记录登记制度虽仍是制度与理论上的空白点,但现实中已有一些积极的尝试。诸如设立旅游黑名单、在旅游合同中附加文明旅游保证条款并提交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没收情形,规定再次申请出境的审批限制等措施,都将为我国个人旅游信用记录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探索。
长期以来,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大多以“道德性谴责”草草了事。仅凭道德约束之力难以避免强制性不强、处罚力度偏软等问题,事实上放纵了不文明行为的形成。笔者认为,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治理:
一是加强文明旅游执法监督,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出游过程中,旅客不但作为一名社会个体参与旅游活动,同时,其也是法律主体,在旅游行为中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微观层面上,此次亚航事件中相关旅客的不文明行为直接导致其三方面法律责任:相关旅客用热水泼空姐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由其致使的航班返航结果,一方面造成航空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将涉及扰乱公共秩序;返航结果也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文明旅游行为不应简单地认为仅能由道德层面进行调整,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亦应落实到实处。事实上,本次事件中,4名乘客均受到泰国警方的调查,并因影响公共秩序遭到罚款,同时向被泼热水的空姐进行了赔偿。旅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法明确指出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现在对不文明旅游的处理与惩治是依靠不同部门间多头执法,一方面导致旅游执法存在盲点,另外一方面,由于文明旅游执法所涉及的案件数额低,且案件数量庞大,一般的执法程序未能提供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方案,造成了实际执法中相互推脱的现象。
二是强化旅行社、导游文明旅游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文明旅游不单是旅游者的义务,在不文明旅游行为发生时,旅行社和旅游团领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6年,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就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文明旅游是旅游者、旅游企业多方主体共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第41条规定,“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因此,倡导、教育、引导文明旅游是导游和旅行社的法律义务。具体而言,导游与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文明旅游的督导作用, 落实文明旅游的提醒和引导工作,应对一些当地的民俗禁忌、规则礼仪等进行说明,帮助游客了解当地的情况,做好旅游的各项准备。
三是健全个人旅游信用记录登记制度。目前,面对屡见不鲜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建立个人旅游信用记录制度显得至关重要。过去,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运用在旅游合同上,如今针对不文明旅游行为也应强调旅游者的诚信程度,即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应有的国民素质的信用保证。
具体而言,个人旅游信用记录登记制度虽仍是制度与理论上的空白点,但现实中已有一些积极的尝试。诸如设立旅游黑名单、在旅游合同中附加文明旅游保证条款并提交保证金,明确保证金的没收情形,规定再次申请出境的审批限制等措施,都将为我国个人旅游信用记录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探索。
作者:熊文钊 通讯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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