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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宗教网》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
http://www.hnta.cn 2012-10-19 9:40:26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点击:

 
三、发展旅游不能以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价
 
    在近年各地旅游产业不断升温,人文景观愈受青睐,非物质文化资源不断被开发利用的趋势下,被当地人民群众世代传续和长期保留下来的原发性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越来越多的旅游观光活动和人为开发过程中,虽然发挥了可观的效益优势,但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流失和变异。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和措施,加上利益驱动,大量民间传统文化器物和艺术品在旅游活动中或遭毁坏,或被流失;不少原始文化空间和村落为暂时迎合游客或被改造变异,或被破坏殆尽,原有的文化内涵大多处在濒危或消失状态;许多民族民间艺术表演和民间礼仪习俗、节庆等,由于盲目开发和复制而丧失了祖先传续的原始韵味和文化底蕴,变成了平淡的商业表演……有专家指出,由于民俗文化旅游的开发不利,不少地方出现了旅游场所及内容雷同和粗制滥造的趋势,许多民俗村的民居都是房檐上挂几串辣椒,房内摆一台织布机,游客进门三件事:喝茶、跳舞、坐花轿。这些毫无品味和千篇一律的旅游活动,实在令人感到乏味……所有这些,不仅对旅客产生了文化认识上的误导和扭曲,更对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原生状态的破坏和正常传承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弥足珍贵的优秀文化传统。长此以往,旅游活动自然丧失原有的吸引力从而使经济效益大打折扣。对于这类歪曲、破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急功近利的旅游开发活动,文化界的有识之士忧心忡忡,不断呼吁。
 
    分析起来,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急需保护的重要意义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保护的自觉性还没有建立;第二,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对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少地方还没有把保护摆到旅游开发的重要议事日程;第三,一些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受利益驱动眼光短浅,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导致了重利用轻保护甚至开发性破坏的结果;第四,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出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旅游活动中如何正确对待非物质文化资源的问题,还没有一整套完备的监管机制和政策界限。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对此已经越来越引起重视,在着手制定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法规的同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已将保护的方针确定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同时,各级政府也积极制定对策,从机制、法规、资金、队伍等方面对保护工作加以扶持。这些举措不仅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也对旅游业的合理开发形成了一定的舆论态势。
 
    实践证明,发展旅游事业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对当今社会难以回避的矛盾,即对立又统一。处理得当相得益彰,处理不当则两败俱伤。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对矛盾,使保护工作与旅游事业得到健康发展。
 
四、探索保护与发展的对策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首次对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由此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与归宿。无论是发展旅游业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目的都在于促进人与自然的永续和谐,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对待保护与开发这对矛盾时,保护应该是基础、是立足点,而开发与利用则必须是在有利于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地进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开发利用,从事物形成的整体原则分析,有其相互结合、补充和协调的必然联系。因此,二者的共存是必然的。但必须强调的是,二者的共存都要遵守一个准则,那就是科学。既要坚持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源流、文化价值、生存状态、发展趋势以及保护方法等进行科学的调查、论证与研究,更要对其能否作为旅游资源进入市场,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和效益化的调研、分析与界定。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可供探讨:
 
    首先,必须将有价值的原始状态、不可再生、不能复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以复制并能够规模经营的非物质文化准确区分开来。对于前者要严格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完整和生存环境的优化;而对于后者,则可以在正确指导和科学规划与管理下,进行适度开发与利用。鉴于此,有必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开发这两个领域中,开辟新的研究课题,力求从理论到实践形成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学术、管理、操作体系。
 
    其二,应尽快建立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监管机制和政策体系。不仅保护工作要有法律和制度的保证,旅游开发与市场准入也应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制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行为,采取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政策,严格规范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标准界线。对具有珍贵价值、必须全方位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与旅游场所及其活动严格区分开来。而对于可供旅游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则要在尊重其历史价值和文化规律的前提下,恰当开发利用。同时,要将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规定造成破坏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严肃处理与制裁。鼓励通过合理开发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旅游机构,投入和支持文化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以保证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业的良性循环。
 
    其三,加大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唤醒全社会对保护工作的自觉意识,是确保非物质文化资源免遭破坏,同时促进保护、发掘、抢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应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过程中,引入对非物质文化资源历史文化价值及保护意义的宣传教育,通过生动真实的介绍、讲解和宣传,最大限度地激发游客对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也是提高旅游活动吸引力,增强旅游活动文化含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方法。从而使旅游不仅成为一项广泛的文化经济活动,还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保护活动。
 
    其四,加大对旅游事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作为旅游活动的主要媒介,应力求使他们了解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意义和基本保护方式与思路。同时,准确掌握相关的保护政策法规。使之成为旅游活动中保护工作的第一宣传员,以此确保政策的落实,唤起广大游客和社会各界的保护意识,为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五,加大对旅游事业管理中的非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资金投入。应调动政府、社会两方面的力量,建立相应的投资渠道和资金扶持机制,确保旅游活动中的非物质文化资源保护,有必要的经费支持。
 
    其六,加强科技力量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入高科技手段,在旅游活动中提高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效率。
 
    当中华民族以现代化科技为发展动力,实现了“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的宏大志向,并且创下了“天上方七日,世间已千年”的奇迹时。人们对自己是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的探寻更加迫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开发中,不仅专家学者能找到正确的答案,社会各界也希望从中得到深刻的感悟和认识。而带有广泛群众性活动的旅游事业,则除了可以大幅度提升经济效益之外,还应具备使广大游客普遍了解人类自身历史与未来的功能。这恰恰是需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作者:刘茜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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