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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布为何与宰相无缘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14/3/14 8:53:07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在宋神宗时期,北宋经历了中国历史上的一次大的变革。在王安石的辅佐下宋神宗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大改革。变法成为当时最为敏感和流行的话题,很大一批人参与进来,但是后来的历史检验证明,很多的人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而进行政治投机的。但是,也有很多的人确实是为了国家社稷,总是为了新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自己。其中有两个人物王安一直是极为信任的,一个是吕惠卿,而另一个就是曾布。

    曾布(1036---1107年),字子宣,是宋时的南丰人,他的异母的兄长曾固巩是“唐代八大家”之一。曾布在13岁时随他的父亲因为疾病医治无效而去世,后来的生活和学习都依靠自己的长兄曾巩。嘉佑二年(1057年)曾布与兄曾巩同登进士,初任宣州司户参军、怀仁县令。熙宁二年(1069年)到开封,由知府韩维聘为开封府检校库监库,经韩维、王安石推荐,上书言政。深得宋神宗赏识,命为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加集贤校理,判司农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与吕惠卿共同参与制定青苗、助役、保甲、农田之法,成为王安石的重要助手之一。熙宁三年,河北安抚使韩琦上疏极力反对青苗法。曾布据理力争,驳斥了反对派的种种不实说法,使该法继续推行。王安说:“新法初行,议论纷纷,唯独惠卿与布始终坚定不移,其他人都反复无常”。不久,曾布升为兴修起居住、知制诰、翰林学士兼三司使。

    曾布不仅在变法方面显示了自己的才能,而且在国家律令和刑法方面也有自己的见解。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曾布上书朝廷,建议修改刑统。他认为“刑统名(例)义理多所未安”,建议删去刑统疏议中一些“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规定,并指出疏议的“乖 错”之处有100条之多。但是曾布的建议未被采纳,他写的意见也未流传下来,但从《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见解。

    中国古代法典,自秦、汉而下,对强盗、窃盗以及官吏的贪污、受贿、侵占等罪,都是根据赃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脏论罪”。曾布认为这种办法不合理,“盗情有轻重,脏有多少,今以脏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脏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脏重论死,是盗之生系于主之贫富也”。他主张定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时曾实行这种办法,后来又被废,但是他这样考虑犯罪全过程的想法从今天看来还是有进步性的。

    曾布主张恢复肉刑。他说:“先王制定刑罚,并不是不以仁为本的,但是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也是非常不得已的”。他非难汉文帝肉刑和后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办法,认为这种办法“没有体现先王的流放的含义,而且又失轻重之差”。他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因此流刑的威慑作用大;“近世之民,轻去乡民,轻去乡井,转徒四方,固不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劳役1年后就可以得到当地一般人的待遇,因此这时流刑比古时要轻得多。至于徒刑,由于宋代实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时的鞭扑刑差不多,也变的很轻。他认为,“刑轻不能止恶”,犯罪的人越来越多,最终还是要依靠杀人来办罪,结果成了“欲轻而反重”;当时死刑条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来处理依法应处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军士开小差应斩,贼盗的赃物满一定限额应绞等,这样便可减少死刑的数目。

    熙宁七年(1074年),守旧派大力反对市易法,宋神宗迫于皇室、外戚等的压力,令曾布进行追究调查。曾布将开封府主管市易的判官吕嘉问多收利息以图奖赏,认为市易法是“挟官府而事兼并之事”陈述于廷。吕惠卿、王安石认为曾布有意阻挠市易法推行,将曾布贬知饶州、再知潭州(今长沙)、广州、桂州、秦州(今天水)、陈州(今淮阳)、蔡州(今汝南)、庆州(今庆阳)。元丰末(1085年),复为翰林学士、户部尚书。

    元佑元年(1086年),司马光任宰相后,开始向变法派进行攻击,并借机命令曾布改革役法,曾布拒绝,结果又被外调。

    宋哲宗亲政后,决心继承先帝的遗志,进行变法,这样原先坚持变法的大臣得到了起用。绍圣元年(1094年)四月,曾布被召回任翰林学士、知造诰,升翰林学士承旨。同年六月,升同知枢密院事;绍圣四年又升枢密院事,成为最高执政官,仅次于宰相章

(作者:曹阳 责任编辑:刘懿鑫)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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