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学的包公遇到历史的包公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18/1/18 9:40:42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包公审过哪些案件
说到包公,所有的朋友都会想到判案。
1993年版《包青天》拍了200多集,2008年版《新包青天》拍了60多集。《元曲选》收录公案剧目19种,其中包公戏占了11种。明朝万历年间的《百家公案》总共99回,每回都是包公判案。明末清初刊行的《龙图公案》整整100回,讲的也全是包公判案。现代舞台上演绎的包公戏,诸如《铡美案》《打龙袍》《乌盆记》《赤桑镇》《铡包勉》《探阴山》,无一不是包公判案的故事。
但是,包公在开封府尹的职位上只1年零几个月,就算他不吃不喝不睡,每天24小时都在审案,也审不出一部200多集的《包青天》。假如开封府真的有那么多冤案等着包公去审,就算包公不累死,在开封生活的老百姓也会被吓死了。
还是胡适先生说得好:
包龙图——包拯——也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一般人不知道它们的来历,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两个人的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如果您觉得胡适的表述不够浅白,再来听听清代的说书先生怎么解释:
愚下所说的这一部《龙图公案》,通是胡诌。怎么能一天一天的书馆里说书呢?列位自想,包公有多少真事?不过是没枝儿添枝儿、没叶儿添叶儿就是了。玉昆三爷说了一辈子的包公案呢,问问他哪一句不是胡诌呢?只要诌出理来,就是好书。
评书大家石玉昆说了一辈子的包公案,最后结集为长篇侠义小说经典之作《三侠五义》,但他所讲的,都是编造出来的故事。艺术作品就是这样,只要您编的故事够好看,那就放心大胆去编好了。
抛开文艺作品不谈,历史上的包公究竟审理过哪些案件呢?我从《宋史》《仁宗实录》《孝肃包公墓志铭》及宋代文人笔记中统计了一下,非常少,明确记载的只有这么几宗:
宋仁宗景祐四年,包公在安徽天长县做知县,有一户农民家里的耕牛不知被谁割去舌头,向包公报案,包公通过巧妙谋划,找到了作案人。
宋仁宗皇祐二年,开封平民冷青胆大妄为,冒充皇子,开封府官员不辨真假,将冷青赶出了开封。当时包公担任监察院长(知谏院),临时奉旨查办此案,审明了冷青的真实身份。
宋仁宗嘉祐元年腊月或嘉祐二年的上半年(材料记载不一),包公担任开封府尹期间,有人拿着欠条起诉某位高官,说他欠钱不还,包公当堂判决,让高官偿还了欠款。
同样是他担任开封府尹期间,有两个人在一起喝酒,其中一个人喝醉了,怕藏在袖子里的金子丢失,交给另一个人保存,次日酒醒去要金子,对方竟然矢口否认。这个人非常生气,去开封府告状,包公通过巧妙谋划,帮这个人讨回了金子。
仍然是他担任开封府尹期间,一个名叫章惇的青年进士没有廉耻,跟叔叔的小妾通奸,被人发现,怕挨打,跳墙往外逃,一脚踩到墙外一个老太太的头上,把老太太踩伤了。这个老太太去报案,包公罚了章惇一笔钱。
我把以上案件分别简称为“盗割牛舌案”“冒充皇子案”“欠钱不还案”“醉酒失金案”“章惇通奸案”。掰指头数一数,总共5宗,其中“倒坐南衙开封府”时审理的案件只有3宗。
另据明朝嘉靖年间修撰的《池州府志》,包公在安徽池州做官时还审过两宗案件,一是“辨浮江尸”,二是“辨瘗僧冤”。具体案情如何,志书里没写。或许是包公从江面上飘来的一具无名尸体发现蛛丝马迹,审明了一宗冤案;或许是某位僧人做好事,义务掩埋无主尸体,结果被人当作杀人藏尸的凶手送进大牢,幸亏包公英明神武,替他辨明了冤屈。这两宗案件在包公墓志铭和宋人笔记中从未记载,却出现于包公死后500年的志书之中,很可能来自民间传说,将别人审过的案件附会到了包公头上。
读者朋友千万要注意,虽然到目前为止,可以采信的只有“盗割牛舌案”等5宗案件,但绝对不表明包公只审过5宗案件。他老人家半生为官,审过的案件肯定不止这些,只是信史中记载的太少罢了。
包公判案有绝招
前文说包公受理“盗割牛舌案”,通过巧妙谋划找到了作案人,他是怎样巧妙谋划的呢?
说穿了很简单。
包公对哭哭啼啼的报案人说:“别伤心了,反正你的牛没了舌头,吃不成草料,活不了几天了。你听我的话,现在回家去,把那头牛杀掉。”报案人不得不照办,回去把牛宰了。第二天一大早,包公刚刚升堂,就有人跑进来向他举报:“报告大老爷,我家邻居某某某私宰耕牛,您应该派人把他抓起来!”包公一拍惊堂木:“呔!原来某某某的耕牛就是被你割了舌头!你割掉人家牛舌头,又举报人家私宰耕牛,是不是跟人家有宿仇啊?”这个进来举报的家伙吓了一大跳,扑通一声跪倒在地,乖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现代读者可能看不懂,我来解释一下包公的判案逻辑:
一个人偷偷割掉别人家耕牛的舌头,而没有偷走整只牛,那一定不是为财,而是为了泄愤。谁会通过割牛舌这种手段来泄愤呢?一定是跟牛主人有仇的人。谁跟牛主人有仇呢?不知道。那么好,设下一个计谋,让这个仇人主动现身。
怎样才能让这个仇人主动现身呢?只需要让牛主人杀掉耕牛。众所周知,古代官府重视农耕,禁止民间私宰杀耕牛。如果牛病了、老了、不能耕田了,确实需要宰杀,也得提前向官府申请,得到官府的许可。现在牛主人没有得到许可,私自宰杀耕牛,犯了禁令,仇人听到这个消息,一定会到官府举报,让官府惩罚牛主人,这样才能彻底泄愤。
包公的逻辑其实是有漏洞的。
一个人偷割牛舌,未必是为了泄愤,也可能因为嘴馋,想吃爆炒牛舌,所以才伤天害理,割了人家的牛舌头。一个人到官府举报邻居私宰耕牛,未必是为了报仇,也可能是他原则性强,见不得别人违反禁令。也就是说,偷割牛舌的人和报官检举的人,未必是同一人。
即使存在这样的漏洞,但仍不妨碍包公行使他的计谋——反正牛舌头已经没了,牛早晚是死,宰就宰了吧。假如此计引不出作案人,也没有任何损失,继续想办法就是了。
前文还提到“醉酒失金案”:两个人喝酒,醉酒的一方将金子交给另一方保存,另一方矢口否认,拒绝归还,包公巧设机关,找到了另一方吞没金子的证据。包公到底设了一个什么样的机关呢?
《孝肃包公墓志铭》有记载:
公密遣吏持牒,为匿者自通,取诸其家。家人谓事觉,即付金于吏。俄而,吏持金至,匿金者大惊,乃伏。
包公将原告与被告喊到堂上,然后让官差拿着公文去被告家里,对被告的老婆说:“你老公吞没人家的金子,经包大人一审,他在大堂上承认了,现在包大人让我来起赃,你快把那锭金子拿出来吧!”被告的老婆信以为真,将金子交给了官差。包公拿到金子,让被告跪到近前,再一拍惊堂木:“呔!你这个见利忘义的小人!你不是说没拿人家的金子吗?看我手里这块黄澄澄的东西是什么?就是刚才从你家里找到的!”被告大惊失色,无言可对,只好承认了吞没黄金的事实。
包公在这宗案件里有没有逻辑漏洞呢?当然有。宋朝尚未出现精密的指纹鉴定技术,只能用清晰可鉴的手印进行粗略比对,譬如辨别十根手指上共有几个“簸箕”几个“斗”,与手印是否一致。被告老婆交出的黄金上面肯定残留着指纹,可是凭借当时的技术,肯定分不出哪个指纹属于原告、哪个指纹属于被告,怎见得被告家里的金子就一定是原告的金子呢?而且从现代法学角度来讲,包公让官差去被告家起赃,欺骗被告老婆,本身就属于诱供,通过诱供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是不能采信的。
不过我们不能对包公要求太严,毕竟他是古人,古代中国的法律根本没有诱供之说。古代中国的法官与地方官常常是同一人,既管审案,又管刑侦,要抓捕嫌疑犯,还要处理许多财政事务,有时甚至带兵,例如省级司法长官“提刑使”就有带兵权。职权如此庞大,事务如此繁杂,审案只能从快从简,不可能旷日持久地寻找证据与核查证据。再说了,古代没有摄像头,没有通讯记录,没有信用记录,没有开房记录,证据非常难找,许多案件只能通过哄骗、诱供、恐吓与刑讯,通过这些在我们今天看起来极不正当的问案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认罪行。
千万不要说古代中国太野蛮,同时期的欧洲还在搞“神判法”那一套呢!被告有没有罪,法官不知道,让神来决断。命令被告把手放到开水里,放到油锅里,放到狗熊嘴里,或者将被告捆起来往河里扔,或者让原告与被告决斗。被告毫发无伤,那就无罪释放;如果被告伤残或者死掉,说明他有罪。有罪怎么判?还需要接受刑罚吗?完全用不着了,神已经惩罚过了。跟野蛮黑暗的欧洲比起来,中国法官判案的文明程度其实更高一些。
而在古代中国的法官当中,包公问案的文明程度尤其高。从我们看到的案件来看,无论是“盗割牛舌案”“醉酒失金案”,还是“欠钱不还案”“章惇通奸案”,都没有刑讯逼供的迹象。
既不动刑具,又缺乏证据,还想搞清真相,给出尽量公正的裁决,包公必须煞费苦心。审“盗割牛舌案”,他用计谋让作案人跳出来;审“醉酒失金案”,他用计谋让被告家属交出证据。他的计谋可用4个字来总结,那就是“引蛇出洞”。
包公并不总是铁面无私
包公在审案时,并不总是铁面无私,他也有徇私的时候。就拿“章惇通奸案”来说,章惇跟长辈的小妾通奸,还踩伤别人,包公只是判处罚金,算不算徇私枉法呢?
北宋法典《宋刑统》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杖一百。”男女通奸,各判一年半徒刑,各打一百大板。
《宋刑统》又规定:“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谓之内乱。”与堂祖父、祖父、堂叔父、堂伯父、父亲、外祖父、舅父等长辈的小妾通奸,谓之“内乱”。内乱、欺君罔上、反叛国家、不孝父母、恶性杀人,都属于“十恶不赦”之罪,应该从重判处,不许减刑,不许赦免,更不许用罚金来代替刑罚。
章惇与人通奸,本应判处徒刑1年半,打100大板。而他通奸的对象又是“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属于十恶不赦,更应从重判处,例如判处徒刑两年,打120大板。包公不但不重判,反而轻判,一不判徒刑,二不打板子,仅仅罚金了事,是不是徇私枉法?坦白讲,真的是徇私枉法。
章惇字子厚,宋仁宗嘉祐二年中进士,长得很帅,性情高傲,后来管过民政,管过财政,带兵平定过湖北叛乱,是一个特别有才干的人。王安石变法,章惇做副手,帮忙出谋划策,很受王安石的器重。王安石下野后,他接班当宰相,虽说在政治上排除异己,到处树敌,但在军事上很有办法,吞并了吐蕃后裔唃厮啰部,收复了被西夏占领的一些疆域。
包公担任开封府尹的时候,章惇还是毛头小伙,尚未崭露头角。但是包公跟他父亲章俞的关系很好,大家同朝为官,不便让同僚的儿子受刑,更不想将此丑事张扬得满城风雨。所以,包公包庇了章惇,稀里糊涂结了案,只让他拿出一笔钱,赔偿那个被踩伤的老太太。
包公包庇章惇一案,出自司马光的记载。司马光言简意赅:“时包公知开封府,不复深究,赎铜而已。”所谓“不复深究”,正是徇私枉法的委婉说法。那么包公判案的时候有没有可能被章惇或者章惇的父亲收买呢?应该没有这个可能。按照包公的秉性,他这次徇私,为的绝对不是财,而是同僚的脸面。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为了维护封建礼教的脸面。
用我们现在的眼光看宋朝官员判案,有时会觉得他们脑子有病。
南宋有一个非常无耻的老人,对儿媳耍流氓,儿子到衙门控告,地方官竟将儿子打了100大板,理由是“父可以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只有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当爹的可以不慈,当儿的不能不孝,即使父亲对媳妇耍了流氓,也应该隐瞒父亲的恶行,将妻子赶走,让父亲没机会继续耍流氓。请问诸位朋友,您听说过如此混蛋的逻辑吗?但是这个逻辑却堂堂正正载于南宋判案精选集《名公书判清明集》,宣扬这个逻辑的法官是南宋名臣胡颖。胡颖跟包公一样是个清官,学问很大、威望很高、政绩很多,观念很封建、逻辑很混蛋。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还有一个案例:某举人与邻居家的童养媳通奸,致其怀孕,邻家告上衙门,却遭到举人同胞兄弟的殴打。您猜法官是怎么判的?那个与人通奸的举人本应判处徒刑,但他是举人,所以免予刑罚,派衙役扭送到府学,让校长打他20荆条,警告他不要再犯。举人的弟弟殴打原告,本应判处杖刑,但他是替哥哥出头,“以爱兄之道”,无罪释放。举人犯罪就能免除刑罚,为兄长出头就能随便打人,北宋法典《宋刑统》没有这样写,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也没有这样写,堂堂父母官怎么能不尊重法律条文呢?怎能按照自己的混蛋逻辑胡乱判决呢?
事实上,宋朝官员并不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徇私枉法,因为他们都是儒家门徒。在儒家门徒特别是理学门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会公正更重要,封建礼教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学名臣真德秀的话说:“吾辈听讼,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父子之间的名分可以超越法律,家丑不可外扬的礼俗可以掩盖事实,法官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典,遵循《论语》和程朱著作就可以了。
包公包庇章惇之时,肯定不认为自己是在徇私枉法,他依然正气凛然,依然铁面无私,因为他维护了另一套正义——儒家的正义。好多学者都说包公是法家,但是从“章惇通奸案”来看,包公身上散发出了浓浓的儒家气味儿。 (未完待续)
(作者:李开周 责任编辑:笑宇)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