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欺骗胁迫游客购物 旅行社最高罚50万
http://www.hnta.cn 2009-11-11 来源:新华网 点击:次
被欺骗、胁迫购物、被变相索要小费、旅游线路被擅自变更,很多消费者在随团旅游时经常会碰到这些情形。为保证游客的利益,《天津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日前出台,该标准规定,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最高可被罚50万。
该标准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一旦情况属实,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的,对旅行社处以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外,该标准还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对于旅游行业转包游客拼团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明晰的处罚标准。
该标准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一旦情况属实,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的,对旅行社处以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此外,该标准还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对于旅游行业转包游客拼团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明晰的处罚标准。
作者: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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