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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合同现“四变”
http://www.hnta.cn 2013-10-9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
    十一长假刚过,国人度过了一个在《旅游法》“保护”下的国庆节。长假里,许多游客走出家门,选择了省内一日、二日游或省外长线旅游产品。记者走访莲城各大旅行社发现,今年十一长假,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出现新亮点,包括取消指定购物行程、小费不再单独给,飞机延误及地震邓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买单等。
    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的实施将有效抑制零、负团费的情况,极大地提升游客的旅行体验。但是由于许多费用都包含进团费,因此整体团费价格将有进一步提高。
    变化1: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以往旅游合同的行程表,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而国庆期间的旅游合同中,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合同中的行程表只包含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不过,为了满足游客出游购物的需求,旅行社也会在行程中留出半天或者一天的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具游客介绍,十一期间,游客前往东南亚地区旅游,没有再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大大增加了游客游览的时间。
    国内的华东五市、云南等以前购物安排频繁的旅游地,旅行社也没有安排游客集体前往。个别游客有购物需求,就选择在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前往购物。
    变化2:消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规定:禁止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在以往的旅游合同中,境外小费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范围。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包含了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许昌分社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小费未算在团费中时,在出境游的过程中,领队或者导游会告诉游客还需要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多少钱的小费,一般游客都是“要多少就给多少”。十一期间,《旅游法》有效控制了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变化3:自费项目被取消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以往旅游合同中,会单独列出一个自费项目。但是,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国庆假期自费项目要么被当成游览景点包含在行程中,要么干脆被取消。
    据许昌中原旅行社工作人员介绍,以往游客在报名低价团的时候,会发现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把一些特色景点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参加桂林游,组团社会带领游客欣赏“印象.刘三姐”的演出。十一期间,这些景点的费用全部包含在团费中,不过相应地旅游团费价格上涨了。
    变化4: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规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旅行社在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以往对于飞机延误、取消,或者地震、火山喷发等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和变更合同、由谁承担费用等后续问题都是“双方协商解决”,所以许多时候都由旅行社独自承担这部分费用。《旅游法》实施后,不少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后增加了“补充说明”,要求合同双方按照《旅游法》规定共同执行。
    十一期间,因飞机延误、取消或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的问题,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
    影响:取消自费项目,团费大幅提升
    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后了解到,《旅游法》的实施对国庆出游的产品价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所以以往行业内常用的以“购物回扣”来摊薄成本的做法将无法实施。
    “旅行社只好推出无购物的旅游产品,但是相应地,团费就提高了不少。”一位旅行社负责人表示,“以前,市场上三四千元的东南亚产品得占六成以上,但是基本上都包含大量的自费项目和制定购物点。而国庆期间,旅游产品则以七八千元的东南亚产品为主,但是,游客没有再多花一分钱。
作者:李正茂
(责任编辑:徐鹏)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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