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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给游客出游加上“安全阀”
http://www.hnta.cn 2013-9-12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
    出门旅游,安全尤为重要。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讲给游客出游加上一道“安全阀”,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游客遇险求救有通道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进行及时救助;导游或旅游者应当立即报警、联系相关部门,请求救援;接到旅游者求助后,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人必须立即组织施救。
    一般而言,旅行社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后果。此外,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出现的危险,如突发疾病等,也有要求救助的权利。
    游客受到侵害可索赔
    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会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的困扰。《旅游法》出台后,游客获赔将清晰明朗。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游客需支付个人应承担费用
    目前,实际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旅游者为了追求新奇、刺激、无视当地“请勿入内”的安全警示,到一些尚未开发的地方探险。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遇到危险,虽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但可能因为当地不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安全设施,难以及时锁定出事位置或者实施救援。因此,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旅游者自己的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游者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救援一般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救助成本较大,而旅游公共救援资源有限,完全由政府承担公共救援的所有费用也有悖于公共利益。因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和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作者:李正茂
(责任编辑:刘懿鑫)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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