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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http://www.hnta.cn 2012-10-11 12:16:29 来源: 点击:

各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和旅游景区(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发布,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鉴于《决定》发布以后,我局多次接到当事人和媒体对一些市县和景区贯彻执行不力的反映,为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和旅游景区要提高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负责督查本辖区对残疾人进入景区的各项优惠规定的落实和处理相关投诉案件。
  三、省内各旅游景区(点)应当制定相关落实办法,并在景区(点)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此通知。

  附件: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作者: 通讯员:
(责任编辑:周燕)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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