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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企业约谈工作规定》的通知
http://www.hnta.cn 2015/8/12 16:41:36 来源: 点击: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旅游局(委),出境游旅行社,省直旅游星级饭店: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文明旅游引导,经研究,现将《河南省旅游企业约谈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旅游企业约谈工作规定》

                  2015年8月12日

河南省旅游企业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文明旅游引导,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企业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全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企业发生违规情形,或有不规范、不诚信、不文明的经营行为及苗头倾向时,约见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问题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企业的约谈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旅游企业的约谈工作,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省旅游局报告。
  第四条 全省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旅游服务质量和服务等级低于相应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的;
  (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四)旅游投诉案件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五)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游客满意度调查得分排在后三位的。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旅游电子商务纳入旅游行业监管范围,必要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约谈。
  第六条 约谈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下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的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和谈话内容,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参加。
  第七条 约谈对象确定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旅游企业约谈事由及约谈时间、地点和被约谈人员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八条 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相关法规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认真落实整改内容。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旅游企业未按时限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相关旅游法规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降低或取消相应服务等级等处罚;旅游企业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企业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旅游企业约谈情况作为其当年度评先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约谈职责时,旅游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通讯员:
(责任编辑:武聪)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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