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咋过“安全门”?
http://www.hnta.cn 2008-10-1 7:44:15 来源:大河报 点击:次
随着旅游高峰期到来,旅途中如何合理规避风险,不仅是游客应考虑的事,也是各家旅行社应该考虑的。近期,两个“奇特”的案例在全国旅游业界引发热议,本报记者邀请律师、旅游业界专家进行解读,希望能给游客和旅行社提供些许提醒和帮助。
案例一:漂流骨折谁来埋单?
【新闻回放】《信息时报》3月12日报道:广州59岁的徐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的漂流活动,并支付了98元的旅游费。由于水流很急,徐女士摔伤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已由旅行社全部支付。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徐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徐女士各项费用合计35633.85元。
【律师观点:游客维权有法可依】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政说,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纠纷,对这类事故纠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理论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理论追究旅行社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虽然都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诉讼实务操作中有一定的差别:首先,侵权之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由于违约之诉使用的是过错推定即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较轻,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加大。由于侵权之诉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消费者不但要证明经营者侵权的事实存在,还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较大。所以,消费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证据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以免自己少要了赔偿或将自己置于不利举证地位。
【专家观点:旅行社咋规避风险?】
河南教育学院旅游系副教授霍孟杰说,外出旅游,安全是第一位的,旅行社一定要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要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因为旅游活动是有风险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无法完全杜绝的,参加活动的人员所面临的意外是不可预测的,所以游客应购买相关的旅游保险,如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加漂流、探险等高风险的项目时,还应购买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以便发生事故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化解、分散风险。
案例二:传染病带来的恐慌
【新闻回放】《沈阳晚报》3月12日报道:沈阳的一家旅行社组织18人赴香港旅游。不料,一名游客在旅游期间死亡,经鉴定,死者患有某种传染病。旅游过程中,其他17名游客与该名游客乘坐同一车辆,同一餐桌就餐,在通关、登机时都与其有近距离接触。
17名游客列举出“旅行社未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等7方面情况,怀疑他们有可能已被传染上,并造成精神恐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每人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团中,因病死亡的游客经法医鉴定,一般接触不易传染,17名原告中无被该游客传染的事实存在。原告“引起恐慌导致精神损害”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旅行社无体检义务】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志峰说,中国现行的旅游法规对游客健康状况不作限制,国际上也没有先例。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需了解游客的患病史,也无权阻止有病患者出去旅游。因此,让旅行社承担游客间可能产生传染的责任,无法可依。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的服务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多做一些解释工作,稳定住游客的激动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专家观点:如何避免有待探索】
河南教育学院旅游系副教授霍孟杰说,游客不仅要提高维权的意识,还需提高法律素养,找准维权之路。本案中,假如17名游客首先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则旅游质监部门就能向他们说明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他们有可能就不再提起诉讼,节约了后来打官司的时间、费用等诉讼成本。另外,引起这起事件的直接因素是那名患病的游客,因此,对患病(尤其是传染性疾病)游客来讲,不仅要追求自身旅游权利的实现,也应考虑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心理感受,适当减少旅游活动或进行自助游。
案例一:漂流骨折谁来埋单?
【新闻回放】《信息时报》3月12日报道:广州59岁的徐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的漂流活动,并支付了98元的旅游费。由于水流很急,徐女士摔伤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已由旅行社全部支付。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徐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徐女士各项费用合计35633.85元。
【律师观点:游客维权有法可依】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政说,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纠纷,对这类事故纠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理论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理论追究旅行社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虽然都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诉讼实务操作中有一定的差别:首先,侵权之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由于违约之诉使用的是过错推定即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较轻,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加大。由于侵权之诉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消费者不但要证明经营者侵权的事实存在,还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较大。所以,消费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证据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以免自己少要了赔偿或将自己置于不利举证地位。
【专家观点:旅行社咋规避风险?】
河南教育学院旅游系副教授霍孟杰说,外出旅游,安全是第一位的,旅行社一定要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要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因为旅游活动是有风险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无法完全杜绝的,参加活动的人员所面临的意外是不可预测的,所以游客应购买相关的旅游保险,如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加漂流、探险等高风险的项目时,还应购买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以便发生事故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化解、分散风险。
案例二:传染病带来的恐慌
【新闻回放】《沈阳晚报》3月12日报道:沈阳的一家旅行社组织18人赴香港旅游。不料,一名游客在旅游期间死亡,经鉴定,死者患有某种传染病。旅游过程中,其他17名游客与该名游客乘坐同一车辆,同一餐桌就餐,在通关、登机时都与其有近距离接触。
17名游客列举出“旅行社未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等7方面情况,怀疑他们有可能已被传染上,并造成精神恐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每人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团中,因病死亡的游客经法医鉴定,一般接触不易传染,17名原告中无被该游客传染的事实存在。原告“引起恐慌导致精神损害”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旅行社无体检义务】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志峰说,中国现行的旅游法规对游客健康状况不作限制,国际上也没有先例。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需了解游客的患病史,也无权阻止有病患者出去旅游。因此,让旅行社承担游客间可能产生传染的责任,无法可依。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的服务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多做一些解释工作,稳定住游客的激动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也是完全有必要的。
【专家观点:如何避免有待探索】
河南教育学院旅游系副教授霍孟杰说,游客不仅要提高维权的意识,还需提高法律素养,找准维权之路。本案中,假如17名游客首先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则旅游质监部门就能向他们说明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他们有可能就不再提起诉讼,节约了后来打官司的时间、费用等诉讼成本。另外,引起这起事件的直接因素是那名患病的游客,因此,对患病(尤其是传染性疾病)游客来讲,不仅要追求自身旅游权利的实现,也应考虑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心理感受,适当减少旅游活动或进行自助游。
作者:常佰军 实习生耿立聪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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