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接地气惠民生我省旅游立法稳步行
http://www.hnta.cn 2014/8/12 9:49:38 来源:大河报 点击:次
新闻背景8月6日上午,《河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情况汇报。《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慧,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永清、河南省旅游局局长寇武江等参加了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省人大法工委、民侨外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从2013年7月起开始着手《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收集、汇编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外旅游条例修订的有关成果,遵循法制统一、不照搬照抄、突出地方特色和增强可操作性四项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修正《条例(修订草案)》的法条内容,历时近一年时间,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热点一:游客数量达最大承载量80%应发预告
随着人们出游意识的增加,每到黄金周或各种小长假,不少景区就人挤人、人贴人、人满为患、举步维艰,看风景变成了看人头,甚至大批游客滞留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首次对景区“最大承载量”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景区客流不得“超载”。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游客安全考虑,避免因拥挤发生意外。
我省此次起草的《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提出,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处置预案,对旅游者流量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80%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发布预告,并按照预案及时进行疏导、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旅游专家认为,井喷式的出行造成景区爆满、游客滞留是旅游市场一大积弊。旅游法实施后,景区应科学判断自身的服务和承载能力,合理制定接待计划,避免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治理景区超载乱象,不仅要加快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更应建立预警和景区数据发布播报,给游客及时和准确的出行参考。”
热点二:实行联票制景区门票更便宜
景区门票价格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促进我省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原则,根据景区规模、景区等级、服务项目等条件,科学合理核定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比较集中的行政区域,可以实行一票制或联票制,但合并后的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50%。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另外,《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要求。
关于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业务,《条例(修订草案)》认为,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热点三:小费可以接,不可主动要
针对当前导游行业无证上岗、乱收费的现象,《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取得导游、领队证的,不得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
热点四:焦作山药、新郑大枣应受扶持
购买地方特产等旅游商品是出游的一项重要事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钧瓷、汝瓷、唐三彩、汴绣、信阳毛尖、焦作山药、新郑大枣等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发与生产,鼓励开发各类旅游新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培育乡村游、寻根游、度假游、养生游等旅游新业态。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游客集散中心、重要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统一规划大型旅游购物中心,以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条例》修订要高质量、有特色
现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是2007年3月30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旅游法》实施后,《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旅游发展的形势。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公布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市民可于8月20日前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371-65906480,65506987(传真),电子邮箱:hnrdfzs@126.com)。
在此之前,今年2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慧带领省人大调研组来到省旅游局,就《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李文慧指出,全省旅游部门要熟悉《条例》修订工作,了解工作重点,把“依法治旅、依法兴旅”作为《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目标,确保《条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加快河南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河南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有利于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管理旅游市场和有利于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要高质量、有特色且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按照我省有关要求和市场需求,出台一部具有河南特色、符合河南省情,同时适用于河南旅游行业的《条例》。”
今年5月5日下午,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旅游局邀请省内旅游专家学者、旅游企业负责人等,就《条例》修改工作,分别围绕“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方面,政府应当做好的具体工作有哪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以及改进、保障措施”、“旅游联合执法存在的难点在哪里?如何建立健全旅游执法综合协调机制”、“如何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如何科学、合理、公平地规范旅游者、旅行社、导游三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保障、规范乡村游、智慧游的具体措施”、“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旅游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如何做好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如何做好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如何根据我省实际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以及旅游立法方面的其他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座谈。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省人大法工委、民侨外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从2013年7月起开始着手《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收集、汇编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外旅游条例修订的有关成果,遵循法制统一、不照搬照抄、突出地方特色和增强可操作性四项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修正《条例(修订草案)》的法条内容,历时近一年时间,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热点一:游客数量达最大承载量80%应发预告
随着人们出游意识的增加,每到黄金周或各种小长假,不少景区就人挤人、人贴人、人满为患、举步维艰,看风景变成了看人头,甚至大批游客滞留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首次对景区“最大承载量”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景区客流不得“超载”。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游客安全考虑,避免因拥挤发生意外。
我省此次起草的《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提出,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处置预案,对旅游者流量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80%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发布预告,并按照预案及时进行疏导、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旅游专家认为,井喷式的出行造成景区爆满、游客滞留是旅游市场一大积弊。旅游法实施后,景区应科学判断自身的服务和承载能力,合理制定接待计划,避免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治理景区超载乱象,不仅要加快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更应建立预警和景区数据发布播报,给游客及时和准确的出行参考。”
热点二:实行联票制景区门票更便宜
景区门票价格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促进我省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原则,根据景区规模、景区等级、服务项目等条件,科学合理核定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比较集中的行政区域,可以实行一票制或联票制,但合并后的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50%。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另外,《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要求。
关于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业务,《条例(修订草案)》认为,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热点三:小费可以接,不可主动要
针对当前导游行业无证上岗、乱收费的现象,《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取得导游、领队证的,不得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
热点四:焦作山药、新郑大枣应受扶持
购买地方特产等旅游商品是出游的一项重要事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钧瓷、汝瓷、唐三彩、汴绣、信阳毛尖、焦作山药、新郑大枣等具有河南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发与生产,鼓励开发各类旅游新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培育乡村游、寻根游、度假游、养生游等旅游新业态。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游客集散中心、重要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统一规划大型旅游购物中心,以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条例》修订要高质量、有特色
现行的《河南省旅游条例》是2007年3月30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旅游法》实施后,《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旅游发展的形势。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公布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市民可于8月20日前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371-65906480,65506987(传真),电子邮箱:hnrdfzs@126.com)。
在此之前,今年2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慧带领省人大调研组来到省旅游局,就《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李文慧指出,全省旅游部门要熟悉《条例》修订工作,了解工作重点,把“依法治旅、依法兴旅”作为《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目标,确保《条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加快河南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河南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有利于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管理旅游市场和有利于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要高质量、有特色且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按照我省有关要求和市场需求,出台一部具有河南特色、符合河南省情,同时适用于河南旅游行业的《条例》。”
今年5月5日下午,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旅游局邀请省内旅游专家学者、旅游企业负责人等,就《条例》修改工作,分别围绕“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方面,政府应当做好的具体工作有哪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以及改进、保障措施”、“旅游联合执法存在的难点在哪里?如何建立健全旅游执法综合协调机制”、“如何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如何科学、合理、公平地规范旅游者、旅行社、导游三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保障、规范乡村游、智慧游的具体措施”、“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旅游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如何做好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如何做好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如何根据我省实际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以及旅游立法方面的其他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座谈。
作者:魏国剑 通讯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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