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8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乡村旅游发展水平,真正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乡村旅游目的地,省旅游局决定在全省认定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现将有关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休闲农庄。
二、推荐条件
推荐基本条件见附件1。推荐对象若存在破坏生态环境、文物问题或2年内发生有重大责任事故,不予推荐。
三、推荐数量
推荐数量每个省辖市最多推荐示范县2个、示范乡(镇)3个、示范村4个、示范休闲农庄4个。每个省直管县最多推荐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各1个。
四、推荐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乡村旅游发展的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二)初审。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质量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的,向省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三)复核。省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
行核实,并依照推荐基本条件进行复核评分。复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可作为被推荐单位,由省辖市旅游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旅游局参加评审。
(四)评审。省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河南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
(五)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河南省乡村旅游示范县、
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在“河南旅游资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旅游局行文认定,并
颁发“河南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牌匾和证书。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的推荐上报工作,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进行筛选,确保被推荐的单位在全省乡村旅游发展中起到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二)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三)2015年1月1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应将推荐的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休闲农庄名单、推荐表及情况介绍资料一式三份报至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人:谢顺、黄瑞
电话:0371—65906660、65900684
此通知。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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