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设立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hnta.cn 2010-6-21 来源: 点击:次
关于申报设立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旅[2010]196号
各省辖市旅游局:
2009年5月新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在申报设立旅行社时存在资料不齐全、新设立旅行社不按时缴存保证金等问题,为强化新设立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管理,维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条例》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好审核关。《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设立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的设立有着明确规定。各省辖市旅游局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规定,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整理好、准备齐申报设立旅行社的相关材料。省旅游局每月10—20日受理各地设立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的申报材料,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二)严格质保金存储时限。《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质量保证金,或者向省旅游局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三)相关工作要求及处罚。为保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时足额缴存,我们再次重申各省辖市在领取设立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之后,要积极做好质量保证金缴存工作,务必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银行存单复印件报至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省辖市旅游局未按时上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相关备案材料,省旅游局将暂停受理当地新设立旅行社的申请;旅行社未按时缴存质量保证金,省旅游局责令旅行社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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