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出台奖励旅游惠民政策
http://www.hnta.cn 2011-6-23 9:37:57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
为充分调动三门峡市各地区发展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大力推进“百千万旅游富民工程”深入开展。日前,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三门峡市“百千万旅游富民工程”奖励办法》,计划从2011年到2013年,每年从旅游发展基金中列支30——50万元用于奖励发展乡村旅游。
根据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如下:
1、县(市、区)年度达到20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县(市、区)旅游局10万元;年度达到10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县该(市、区)旅游局 5万元(不重复奖励);
2、行政村年度达到5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行政村5万元;年度达到3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行政村3万元(不重复奖励);
3、年度新发展10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市)区旅游局5万元旅游(不重复奖励);
4、年度新发展3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行政村3万元(不重复奖励);
5、每年度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5万元重点奖励优秀旅游示范点及优秀乡村旅游经营户,具体考核内容(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岗位数+纳税数+特色服务项目+宣传推介)及标准另定。
奖励形式为现金奖励、以奖代补。每年11月底前申报,12月下旬审批,次年3月中旬前,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资金。为保证奖励资金确实用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下拨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奖励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每年向三门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书面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享受本办法的经营单位必须经过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年度连续经营时间须在六个月以上。
根据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如下:
1、县(市、区)年度达到20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县(市、区)旅游局10万元;年度达到10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县该(市、区)旅游局 5万元(不重复奖励);
2、行政村年度达到5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行政村5万元;年度达到3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行政村3万元(不重复奖励);
3、年度新发展10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市)区旅游局5万元旅游(不重复奖励);
4、年度新发展30家乡村旅游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该行政村3万元(不重复奖励);
5、每年度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5万元重点奖励优秀旅游示范点及优秀乡村旅游经营户,具体考核内容(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岗位数+纳税数+特色服务项目+宣传推介)及标准另定。
奖励形式为现金奖励、以奖代补。每年11月底前申报,12月下旬审批,次年3月中旬前,按现行财政拨款渠道拨付资金。为保证奖励资金确实用于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下拨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奖励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每年向三门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书面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享受本办法的经营单位必须经过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年度连续经营时间须在六个月以上。
作者:张秀丽 梁白梅 通讯员:卫青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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