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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之思考
http://www.hnta.cn 2015/9/6 15:06:10 来源:第一旅游网 点击:
    2015年5月2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宣布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77号文)。通知发布以来,引起业者不少讨论,有人认为不利于旅行社、特别是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发展,有人则认为有利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笔者认为,应从多个方面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便于对接旅游法。《旅游法》实施近两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为改善旅游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实,业界也有质疑《旅游法》的声音,认为《旅游法》没有起到预期效果。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客观的,也是合理的。一是旅游市场不规范行为由来已久,靠一部《旅游法》在短期内解决所有问题显然不现实;二是《旅游法》施行至今,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旅游法》的实施难度。规范旅游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做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和清理应该是当下急需的。根据77号文件第1条、11条之规定,旅行社代理方可以是旅行社,也可以是非旅行社组织或个人,代理的业务可以是本旅行社范围的,也可以是本旅行社范围以外的(赴台游除外),这明显与《旅游法》第29条、30条规定相矛盾,即旅行社代理方必须是旅行社,而且代理的业务必须是本旅行社范围的。

    此外,根据77号文件第4条规定,委托代理必须报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与《旅游法》第60条之规定,委托代理只需要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即可,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矛盾。因此,77号文件停止执行有利于《旅游法》的顺利实施。

    其次,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先看77号文件颁布的时代背景,2009年《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首次界定了旅游业务委托的概念与范畴,要求“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此时旅行社从资质上来讲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出境社,数量仅有1000多家,另一类是非出境社,数量达2万多家。从出境市场来看,当时我国出境游市场快速增长,许多中小城市无出境游旅行社,影响了旅游者出游的便利性,加上旅行社门市、分社设立限制较多、成本较高,因此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再从不具备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来看,当时国内旅游发展较快,可一些偏远地区当时连旅行社都没有。因此,允许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旅行社代理相关旅游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行需要,而且有利于解决普遍存在的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因此,如果完全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运营,显然不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2010年出台77号文件便是对《条例》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是应时之举。

    再看2015年的情况,《旅游法》颁布已经近两年了,但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乱象并没有完全解决,旅游市场秩序不容乐观;具有出境游资质旅行社数量较两年前有较大增长,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出境旅游需求;各类线上销售渠道更加畅通,基本能够满足偏远地区旅游者的旅行需求;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地要破除对旅行社跨省设分社、设门市的政策限制”,有利于旅行社跨地域经营。因此,停止77号文件正当其时。

    最后,为旅行社发展指明了方向。停止实施77号文件,对于旅行社明确经营方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是旅行社经营方式必然向合法、合规方向迈进。多年来,一直困扰旅行社业界的一个问题便是超范围经营、挂靠承包现象突出,不仅影响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也不利于旅行社培育品牌,不利于旅行社企业做大做强。77号文件的出台,对于阻止承包挂靠行为意义重大,对于规范旅游市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旅行社市场结构将呈现明显的批发零售形式,破除旅行社跨省设分社、门市的政策限制,为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旅行社或相关旅游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兼并中小旅行社企业提供了条件。
作者:李志强 通讯员:本站
(责任编辑:徐鹏)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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