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官吏贪赃,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
夏朝时,就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所谓“墨”,就是“贪以败官”的行为,对贪墨者要处以死刑。
商朝的《官刑》中有“三风十衍”罪,其二为“淫风”,即徇于货色贪赃枉法的行为。
西周的《吕刑》中,将官吏贪赃枉法的行为归纳成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拉裙带关系,行贿受赂,走后门等“五过”,犯者予以严厉处罚。
汉时,《汉律》中有受赇枉法、主守盗、坐赃、受金等罪名,最高刑均为死刑,并陈尸示众。
北魏时期,规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后来,又修改条文,凡官吏贪赃枉法,一律处死。
唐朝的《唐律》中,将官吏贪赃行为分成四类:受财枉法,最高刑为死刑;受财不枉法,最高刑为加役流;受所监财物,最高刑为流放二千里;坐赃,最高刑为徒三年。其余贪赃行为,视其情节,分别比照上述四类犯罪处理。
宋朝年间,宋太祖赵匡胤惩治贪官污吏更加严厉。自建隆三年至开宝六年,十一年间就处死将军一级的贪赃大官十多个,且暴尸街井,以儆效尤。就连开国功臣赵普,因庇护受贿官员,也被送交御史府问罪,罢免了宰相之职。
明朝初年,朱元璋为“肃贪”,明令“贪六十两银割其首级。”还采取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剥皮、灭族等酷刑。《明律》规定,官吏受贿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以下处绞刑;受贿而不枉法,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且罢其官职,永不再用。这些法令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
清朝时期,开创基业的顺治皇帝,提出“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他在短短3天,连发4道圣旨,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并当场对漕运总督吴惟华、江宁巡抚士国保革职严审。之后,又提出对地方官3年进行一次甄别考核,一次就对969名大小官员革职、降调,以刹贪风。
为政要清廉,法纪要严明,对腐败分子决不姑息,这就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殷鉴。
河南省旅游资讯有限公司 主办
河南省多纬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及独家负责媒体运营
网络视听许可证1609403号 豫ICP证号:B2-20040057 豫ICP备05017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