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制稳定北宋江山
http://www.hnta.cn 添加时间:2016/3/4 9:41:06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北宋建立于唐末以及五代藩镇长期割据混乱的历史条件下,之所以能够维持长期稳定,与其确立的地方官制有着很大的关系。通过一系列的官制设计,北宋统治者将各府、州、县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大大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这样,消除了唐末以及五代以来的藩镇割据局面,保持了北宋政权的稳定。
北宋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为了统治的便利,宋初将全国分为10道,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宋代地方官制不同于前代的主要有:府和州设通判,监督地方官吏,充当皇帝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府州官吏的一切行动。地方官由文人充任,主要是为了防范武将专掌军权、独霸一方、反叛朝廷。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宋太宗初年,宋、辽冲突频繁,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此外,北宋统治者规定,地方官任期为3年,3年任期满即走(“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任满3年就得离开任地,而且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真正熟悉地方情况。
由此可见,北宋皇帝不但控制了地方官员的任免权,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大大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这样,自唐末以及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便被消除了。
承前启后的路制
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地方行政体制可以以宋代为界,划分为前后两大阶段。宋以前是以州(郡)、县两级区划为主,辅以州(郡)以上的监察区,而监察区往往在社会动荡中走向地方分权,形成如中唐之后实际上的三级行政区划。元代以后,行省的设立成为地方行政制度上真正的一级,最终确立了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两宋时期的路制正是这个过渡时期的关键所在。
为了统治的便利,北宋初年将全国分为10道,宋太宗时,又改为15路,以后路的数目还有增加。元丰改制时设置23路,加上宋徽宗崇宁年间设置的京畿路,共24路。路之下有府、州,又有军、监。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
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北宋的最高统治者接受了唐代毁于藩镇的教训,在地方诸路不是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是一路的高级军政长官,兼任禁军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知州或某府知府,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习惯上称为“帅司”。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大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
北宋前后共设置了26个经略安抚使司(有的路称马步军都总管):京东东路(兼知青州,今山东青州)、京东西路(兼知郓州,今山东东平)、京西北路(兼知许州,今河南许昌)、京西南路(兼知邓州,今河南邓州)、大名府路(兼知大名府,今河北大名)、高阳关路(兼知瀛州,今河北河间)、定州路(兼知定州,今河北定州)、成德军路(兼知镇州,今河北正定)、河东路(兼知太原府,今山西太原)、永兴军路(兼知京兆府,今陕西西安)、鄜延路(兼知延州,今陕西延安)、泾原路(兼知渭州,今甘肃平凉)、环庆路(兼知庆州,今甘肃庆阳)、秦凤路(兼知秦州,今甘肃天水)、熙河路(兼知熙州,今甘肃临洮)、两浙路(兼知杭州,今浙江杭州)、江南东路(兼知升州,今江苏南京)、江南西路(兼知洪州,今江西南昌)、淮南东路(兼知扬州,今江苏扬州)、淮南西路(兼知庐州,今安徽合肥)、福建路(兼知福州,今福建福州)、荆湖北路(兼知荆南府,今湖北江陵)、荆湖南路(兼知潭州,今湖南长沙)、成都府路(兼知成都府,今四川成都)、广南东路(兼知广州,今广东广州)、广南西路(兼知桂州,今广西桂林)。
同时,北宋统治者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为履行本职,转运使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因此,转运使便成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级不高。宋代州府长官通常由二品以上的朝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所以,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有权管一路之政,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的方式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因此,统治者在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规定,凡是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等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级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到了宋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宋徽宗时期,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然而,此司在宋代历史上存在了不足20年便被取消,南宋后不再设置。
小说《水浒传》中,深受人们喜爱的鲁智深,曾经的官职就是经略府提辖。心比天高的鲁智深,提起他的上司——小种经略相公则佩服不已。小种经略相公名叫种师道,父亲是老种经略相公种谔,这两人是种世衡的子孙。
种世衡是有功于大宋的重臣,种家世代镇守边关,几乎可以和杨家将媲美。种世衡的儿子种谔和孙子种师道都在西北边境出任经略安抚使,也就是书中称的“经略相公”。相公是对地方官员的称呼,比称呼“老爷”亲切。《水浒传》中写道,鲁达(鲁智深)打死了郑屠后,因为鲁达是经略相公帐下的军官,地方官不敢擅自直接抓人,而是先去请示了经略相公,得到同意后才敢下文书捉人。可见当时经略相公的权力确实极大。 《水浒传》中的好多好汉都提到过老种经略相公和小种经略相公,像王进、鲁智深、杨志等都在经略相公手下任过职,金钱豹子汤隆以在老种经略相公手下打造过军器为荣。这些好汉对镇守边关的功臣名将还是极为尊敬的。
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说,一路中的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其他司充其量也就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割据的同时,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陷。
在北宋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诸方面,路分诸司的长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些长官原则上都是权力、政策和不同政治派系的具体体现者和实施者,他们无一例外地由中央委派,而中央并不能简单地与皇帝画等号,当中央各派政治势力发生矛盾时,他们在诸路中的势力主要由这些高级官吏来体现,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些人物既是中央政府中政治领袖依赖的对象,又是州县官吏追随和依倚的对象。他们既与京朝重臣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地方种种角色和层次的人有频繁的往来。
相互牵制的知州与通判
在北宋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州是非常重要的一级。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后改称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
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削弱节度使的权力,防止唐末以及五代时期武将割据的局面重演,规定诸州刺史直接向朝廷奏报和接受诏令,节度使不得干预除所驻州之外(所谓支郡)的政务。后来,统治者逐步派遣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务,称“权知××州州军事”,简称知州。这里的“权”表示不是正式职务,只是代理;“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军事”的“州”代表民政,“军”代表军政。由此,刺史除非奉特别诏令,否则不得过问所任州的州务,逐步演化为武将的迁转阶梯,属于横行正使之一。
由于北宋重文轻武,往往委派文官担任州最高长官,“知州事”不是一个正式的官名,意思是官员们以其他身份(通常是中央官)管理某州事。这种听起来很临时的头衔的确是北宋的新制度。文官知州,手里又没兵,当然不会形成割据。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朝廷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中记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这是因为,当时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就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
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必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后来,通判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份。当时的知州事品级都在二品以上,是皇帝的亲信和耳目。
同时,节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种地位很高的虚衔,成为武将的最高等级,不再有实际的权力执掌。州也就由隶属藩镇变为隶属以转运使为长官的路和以留守、知×府事、尹为长官的府。
在唐代以前,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北宋时期,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而且,但凡户口多、地理位置重要、地域广的地区,一般都派京官或武将担任。宋代知县、县令的品级是根据宋廷所划分县的不同而定的等级。宋代的县分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十等。赤县是指四京所在的县,畿县是指四京所辖属县,次赤、次畿主要指10个次府所在的县及其辖县,其余是以户口的多寡而定。
提起北宋的知州和通判,不能不说的就是大文豪曾巩。曾巩是宋代新古文运动的中坚,散文成就很高。然而,纵观曾巩一生的经历,他不但是一位文学家,更是一位实干家。
公元1057年,39岁的曾巩考上进士。在这之后,除了在京城当过几年集贤校理、实录检讨官外,他大部分时间在浙江、山东、江西、福建等地的基层任职,前后10余年,所到之处,为老百姓做了很多实事好事,成效卓著,颇有政声,是那个时代少有的能臣干吏。
公元1069年,在京城任职数年的曾巩,被宋神宗安排到越州(今浙江绍兴)出任通判。曾巩到任后,察民情、访贫苦、搞调研。越州这地方有个老习惯,那就是从酒坊征收赋税,供衙门使用。曾经有一段时间,酒坊钱有限,不够财政开支,州上便想了个法子,不足部分,分摊到老百姓身上征收,而且一下子就确定了7年的期限。然而,7年后期限已到,衙门却“责赋如初”,横征暴敛,丝毫没有按规定停征的迹象,老百姓怨声载道。曾巩了解情况后,马上停止了这笔赋税的征收。
公元1071年,曾巩调任齐州(今山东济南)知州。曾巩所任职的齐州当时被评价为“野有群行之盗,里多武断之家”,是个有名的难治之乡,豪强地霸比比皆是。所以,曾巩这个知州,绝对不好当,他深知责任重于泰山。
当时有一周姓富户,其子周高为富不仁,横行乡里,民愤极大,但周家“力能动权贵”,与地方官沆瀣一气,百姓敢怒不敢言。曾巩初来乍到,便以此为突破口,搜集证据,迅速将周高法办,百姓拍手称快。章丘一带有一伙叫“霸王社”的土豪,杀人越货,无恶不作,曾巩派兵将他们悉数抓获,一举端掉了这个犯罪团伙,将31名罪犯判刑,发配边疆。他还在齐州开创了“保伍”之法,以5户为一保,监督出入,实行外来人口登记,有盗贼则鸣鼓相援。通过曾巩的治理,齐州盗、劫等犯罪率明显下降,由治安案件多发之州变成了平安之州,风气为之一清。
北宋所确立的知州制度,虽然有一些弊端,但是在消除地方割据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之后的明清两朝基本上沿用了这一制度。因此,北宋的知州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地位。
与州并存的府、军、监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这首大家耳熟能详的歌,生动地刻画出了包拯的清官形象。
在历史上留下美名的包拯,所出任的最著名职务,莫过于开封府知府。嘉祐元年(公元1056年)十二月,包拯以龙图阁直学士的身份权知开封府。
在北宋的地方政治体制中,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大体上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顾炎武对此曾评价说:“唐制,京郡乃称府;至宋,则潜藩之地皆升为府。”纪昀等人对此也评价说:“至宋,则潜藩之地皆升为府,而府之名遂众。”此外,北宋在驻扎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在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北宋的知府总领一个州府的军政事务,具体权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异。因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一般还会兼领其他的官职,因而边境州府的知府在军事和政事上的权力要大于一般的州府。
中国古代行政区性质的府制创建于唐朝。隋朝以前,我国封建社会的地方行政体制中尚没有“府”的名称。唐朝初年,京都长安所在地本为雍州,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为京兆府,陪都洛州改为河南府,并州改为太原府。唐代的西京京兆府与东都河南府、北都太原府,合称“三京府”或称“三都府”。此后,皇帝曾驻跸或政治经济地位重要的州,也建立府制。唐代地方行政区府制的建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五代十国时期,府的建制基本上承袭唐制。
北宋时期,最多时设置了36个府,其中京府4个,分别是东京开封府、西京洛阳府、北京大名府、南京应天府,次府32个。北宋初年,统治者沿用五代后晋、后汉、后周旧制,以开封府为东京、河南府(今河南省洛阳市东)为西京。宋真宗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二月,以赵匡胤曾任后周归德军节度使所领之宋州(今河南省商丘市)为帝业肇基之地,将宋州升为应天府。大中祥符七年(公元1014年)正月,应天府又升格为南京。宋仁宗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吕夷简以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驻跸大名府(今河北省大名县东北)亲征契丹,奏请大名府升格为北京。这其中,东京为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西京则为分司所在;北京是河北重镇;南京则在四京中规模最小。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向行政区发展,北宋时期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北宋时期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与州府并列。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格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在边境,也有在关隘要地的。
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叛乱。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省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改称永康军。
府中之冠开封府
在北宋历史上,京城开封是政治、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八荒争凑,万国咸通”。因此,开封府也有着无与伦比的地位,为全国府中之冠,号称“天府”。
开封设府的历史始于五代后梁。公元907年四月,朱全忠废掉唐哀宗,建立后梁,定都开封,把汴州改升为开封府。后来,开封府被改降为汴州。公元936年十一月,石敬瑭建立后晋,定都开封,汴州再次被改升为开封府。五代的后汉、后周两朝均定都开封,开封府一直作为京府而存在。北宋王朝定都开封,以开封府作为京府。自此,开封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北宋京城开封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众多。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贾玉英在《略论北宋开封府》一文中介绍说,开封府“典治京城”,政务“浩穰为天下之极”,担负着京城的治安管理、刑狱案件审理、救灾恤民、环境治理、平抑物价、发解本府举人、交通管理、所辖县赋税征收等众多职能。
维护京城的社会治安,是宋代开封府的首要职能。京城人口众多、阶层复杂,开封府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任务艰巨。宋太祖、太宗两朝,开封府治安实行严打政策。宋真宗时期,开封府的治安职能增多,如京城捕贼等事务全由开封府掌领。北宋时期,京城开封的打架斗殴案件经常发生,每逢节假日更甚,使开封府官员假期也不能休息。在宋代开封府职能中,最令知府头疼的是繁多且复杂的刑狱案件,素有“京师狱市剧天下”之称。从开封府审理刑狱案件的类别上看,有一般的狱讼,也有大奸匿的诏狱,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六三《京尹》中所概括的:“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裁决,大事则禀奏,若呈旨已断者,刑部、御史台无辄纠察。”所谓的“呈旨已断者”,即诏狱。
赈灾恤民是开封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每遇到灾荒,开封府都要奉朝廷之命赈灾恤民。皇祐四年(公元1052年)八月,京城开封遇到了暴风雨,宋仁宗诏令开封府,“民庐摧圮压死者,官为祭敛之”。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七月,京城开封大雨,冲毁民房,宋徽宗诏令开封府“振恤压溺者”。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六月,京城遇到了灾荒,宋徽宗诏令“开封府振济饥民”。
此外,开封府的举子多,科举的政务相对也比较繁重。开封府还具有按察京畿宅税、地税及其所辖县两税,平抑物价的职能。北宋末年,京城“物价腾贵,至有十倍于前者”,笼饼涨至每个二十钱。开封府尹宗威愍平抑物价先从食品入手。他令人做笼饼,发现每个饼的成本只需要六钱。于是,他对卖笼饼的人说:“我所做的饼和你卖的饼重量一样,我已经用现在的价格计算了你做一个饼的成本,每个饼只需要六钱。你若卖八钱,就有两钱的利润了。以后每个饼只准你卖八钱,再敢哄抬物价,就杀头。现在我先借你的头来推行我的命令。”卖饼者被杀,其他人再也不敢哄抬物价,而且也不敢关门不干,终于物价被抑制住了。
宋代开封府除上述职能之外,还要负责京城环境治理、各种庆典的礼乐事务及参与京城的宗教管理等。
北宋时期,开封府的治理尽管有不少封建政治糟粕的东西,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果断而又高效率的管理方式,是宋代管理开封府重要的经验之一。范仲淹知开封府,宰相本想“挠以剧烦,而不暇他议,亦幸其有失即罢去”,范仲淹却“威断如神,吏缩手不敢舞其奸,京邑肃然称治”。在北宋历史上,出现了不少以威严治理京城的府尹。包拯知开封府时,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城为之语曰:“关节不倒,有阎罗包老。”北宋末年,金兵包围了京城,京城内社会秩序混乱,宗泽知开封府,以威严治京城,很快恢复了社会秩序。 强调诚信,也是开封府治理京城的重要方式之一。宋仁宗时期的陈尧佐认为:“治烦之术,任威以击强,尽察以防奸,譬如激水而欲其澄也。”他知开封府时,“一以诚信,而京师治”。
北宋开封府的组织结构,以徽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北宋前期,开封府设置的官职主要有牧、尹、权知开封府、推官、判官、司录参军、六曹参军、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勾当左右厢公事等。官衙主要有潜龙宫、厅事、左右厅、使院、司录司(也称府院)、六曹(即功、仓、户、兵、法、士)、左右军巡院、勾当左右厢公事所等。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宋徽宗根据蔡京的建议,将开封府的组织结构进行了更改:“罢权知府,置牧一员、尹一员,专总府事;少尹二员,分左右,贰府之政事”“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六曹次序,司录二员,六曹各二员,参军事八员”。改制后,仅六曹以上就比过去增要官十一员。自此,北宋地方统治体制也变为“府分六曹,县分六案”。
(作者:康冀楠 责任编辑:陈艳华) 【回到顶部】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