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暨开展第一批创建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为规范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创建示范活动,文化和旅游部对有关创建示范项目进行了清理优化,保留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示范项目,原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等6个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通知印发后,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6个原有创建示范项目不再开展,已获得相关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将保留称号并按照原有规定有关内容继续实施管理;获得相关创建资格但尚未完成验收的地区和单位,创建资格自行终止,不再进行验收命名,相关地区和单位不得再使用已终止的创建资格进行宣传。
《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035年前,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单位)创建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负责。每批创建期为2年,期满验收并择优认定。原则上,每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认定数量不超过10个,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认定数量不超过40个,合计不超过50个。
《方案》还提出,示范区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县、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以及国家级新区(以下统称市),申报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示范单位创建范围为县、县级市、设区市的区、旗(以下统称县),申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方案》还明确了创建要求、创建程序、创建任务等内容。第一批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创建对象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今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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