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旅游局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风转变的总体部署,河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过精心组织安排,于近日派出两名同志组成“暗访小分队”,以普通游客身份,随机抽取旅行社参团,对近年来投诉率较高的热点线路之一——“华东五市旅游线”进行实地暗访,并记录下了《暗访日记》。河南旅游资讯网将既定行程和《暗访日记》进行了对比,并将问题和提醒罗列出来,以供读者借鉴。
日期 |
合同行程 |
暗访日记 |
主要问题和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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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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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要求导致合同“流产” 我们从报纸上看到河南省XQB旅行社华东五市七日游宣传广告后,到位于文化路与纬一路交叉口的XQB旅行社了解行程,接待我们计调经理报价每人团费1180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合同上规定购物次数为五次,并且每次购物时间不能确定,且行程(景点)与该旅行社华东五市广告宣传页行程(景点)不符。当我们提出合同上要签订“保障景点游玩时间”、“明确每次购物时间”和“按照广告宣传页行程(景点)游览”的合理要求时,遭到该经理拒绝并放弃与我们签订合同,未能成行。 |
问题1:旅行社拒绝签订细化合同; 提醒1:根据《河南省旅游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这是您旅游顺利开展的保证。该旅行社正是由于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又不想承担责任,所以放弃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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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也不顺心 随后,我们又从报纸上看到五月六日JH旅行社华东五市七日游宣传广告,电话联系后我们到紫荆山路与城南路交叉口JH旅行社报名,在看过行程准备签订合同时被一工作人员告知该处是JH旅行社一代办点,不能出具相应票据。 |
问题2:代办点是否属于合法机构? 提醒3:游客参团一定要认真仔细甄别旅游企业的资质,同时索取正式票据,签订正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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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我们到JH旅行社总部,咨询行程后签订了合同,价格是每人980元。当我们提出在合同上显示出保障景点游览时间、明确购物次数、限定购物时间等要求时,同样遭到拒绝,接待经理也明确表示不能保障完全按照宣传页上行程旅游。 |
该社同样拒绝签订细化合同,模糊化的字眼给了旅游社非法操作留下可乘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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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提出旅行社向我们出具游客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票据时,出具的保险单未显示每人投保价格和赔付标准。 |
问题3:内容不明晰的意外合同将起不到保险的作用。 提醒3:如果您自愿由旅行社帮助购买了意外保险,请索要正式票据,并核对保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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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我们提出希望了解团队其他游客情况时,从接待经理那里得知本团由漯河、洛阳共计30余名游客组成。同时,我们还看到很多荣誉称号:“郑州首批四星旅行社”、“郑州市旅行社先进单位”、“郑州市最佳诚信旅行社第一名”、“河南省游客最满意的十佳旅行社”,便决定随该旅行社出发,办理相关手续。 |
问题4:许多旅行社都以“您所参加的是旅游团队”来招徕游客,实际是散客拼团; 提醒4:团队则必然有全陪,如无全陪可认定不是团队。 需要注意的是,散客拼团须经游客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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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5月14日): |
郑州19:00分火车站天泉大酒店门前集合,20:45乘火车硬卧赴南京 |
时间上的偷梁换柱-旅游行业的“惯例” 5月14日晚19:30,我们在郑州火车站天泉大酒店门口,从约定好的苗姓男士手中取到火车票。于当晚8:45到乘坐1708次列车赴南京。 |
问题5:所谓七日游,往返各一天路途纳入其中,实际只有五天; 提醒5:这是目前旅行社行程的“惯例”,但游客签订合同时必须了解清楚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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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5月15日) 南京 |
早抵达南京 观金陵十八景之一的玄武湖畔风光(不进五洲公园),游览游孙中山先生的陵墓—中山陵(牌坊、碑亭,祭堂、;赏金陵四十八景之一-灵谷深松即天下第一禅林-灵谷寺);游览秦淮风光带夫子庙(文德桥,乌衣巷,天下文枢坊,大照壁),晚餐自费品尝南京小吃。 |
聚散离合,虚度此日 (一)“团队”变“散拼” 经过10个小时的车程我们一行两人于5月15日早6:45准时到达南京。在火车站出站口,我们见到了地接导游何燕阳,何导游称他将是我们此次华东之旅的全陪导游。游客到齐后,我们发现接到的是郑州两名女士和许昌市三位男士加我们两个,共7名游客。而并不是当初我们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承诺的:“是一个30多人的大团”。 |
问题6:所谓的旅游团队在此时“现形”!其实就是散客拼团。 提醒6:散客拼团最容易出现人数不固定、随时增减以及行程来回变动;还会因不断接送游客影响游览时间和质量,甚至会减少景点。 正是这个散客拼团,使得第一天旅程“几经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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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苦等三小时 出站后导游带我们到出站口西侧玄武湖景区让我们自由活动,他说要去宾馆接其他游客,给我们约定在10:00在火车站集中,并且不让我们自己进五洲公园游玩,称是时间不够,行程上的车游玄武湖导游解释说由于我们是散客,交的团费少游览的景点也会少,车游等有时间再说。由于我们七人不了解情况,不敢贸然进去游玩,眼看着时间白白流失,无奈只好在湖边观看别人钓鱼三个多小时。导游返回时带回四名游客,分别是包头和河北的。 |
为了接其他游客,游客被“晾”在一边,大大浪费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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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览时间大大缩水 10:10分我们被带到南京夫子庙自由活动,和我们约定好集合时间后,导游离开我们又继续接其他游客,中午饭自理。 下午14:20分从夫子庙停车场集合出发到中山陵。14:45到达中山陵后,导游再次让我们在门口等待他去接另外几名外地散客一起进中山陵。在景区,我们每个景点游览的时间安排都十分紧张,导游粗略讲解后就马上带队到下一景点参观,不但不给游客游玩时间,甚至个别景点连留影时间都没有。 |
问题7:导游不断的压缩游览时间 提醒7:由于合同缺乏对游览时间的具体约定,给了导游压缩游览时间的可乘之机,可以不受约束的增加在购物点等地方的停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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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哄带吓,骗你别游 在合同行程中一个“灵谷寺”景点,在游览中,导游称灵谷寺塔上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塔内破旧,易发生意外事故,没有欣赏意义故不带队去观赏,只是让游客在几百米外远处照像留影,游客无奈只好遗憾随团离开。(我们趁团队离开前上塔取证,事实并不是像导游叙述的那样,而是非常气派、别致。后来我们才明白导游为什么要擅自减掉此景点——是因为后面接到的几位散客未去免费景点夫子庙游览,所以必须空出时间给他们安排游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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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游夫子庙 下午17:40分离开中山陵后,导游又将我们带回夫子庙,陪同后面接到的游客重复游览。按照合同约定,一是“观玄武湖风光”,只有我们河南的七位游客在等车的过程中“观”了三个多小时,其他游客只是在晚上八点左右回宾馆途中“观”了一下,其实当时只是路过时导游顺便提示了一下,根本看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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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宿不达标 晚上19:40从夫子庙返回至火车站一墙之隔的红山宾馆安排住宿。宾馆房间小,设施简陋,未见宾馆门口接待处(“前台”)有二星标志。 |
问题8:住宿不达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二星; 提醒8:发现住宿条件不达标,可以对住宿情况拍照,尤其是对是否有二星标志进行取证,以便为返回后投诉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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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5月16日) 无锡—杭州 |
早餐后赴无锡,游览三国游 水浒城或太湖第一名胜鼋头渚(自理),船游太湖,欣赏太湖发光,参观无锡著名特产-紫砂壶馆,车赴苏州,晚资费夜游苏州风貌。 |
一个景点,奔波一天 (一)早“披星”,方成团 5月16日早上5点起床,进早餐(三菜一汤)十一人一桌。5:50出发去无锡,在离开南京前又带我们一起接到两名包头客人,导游称至此19人才正式成团。在开车去无锡途中导游极力推荐自费景点:苏州夜游80元/人、宋城夜游180元/人(实际游览为200元/人),上海夜景190元/人。我们看到游客对导游不厌其烦推荐自费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对能否玩好心里没底。 |
问题9:作为低价团,必然要增加自费项目,以此增加旅行社和导游的利润; 提醒9:所以参团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只看价格,因为当地自费项目的增加,也将直接提高整个旅游支出。此外,由于增加景点,反而影响了正常旅游的时间。 可能有些游客会报有侥幸心理——“我不参加自费”不就行了——下面的遭遇您就知道“不参加自费”有时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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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天唯一景点-鼋头渚 9:20到达无锡鼋头渚,按合同约定是自费,我们一行二人各交100元门票费(当时我们要求自费门票要出具相应票据,导游称此票为团队票不显示门票价钱,无法作为报销凭据),当我们要求自费购买门票遭到导游拒绝。游完后进入第一个购物点--紫砂壶馆(一个半小时),中午在紫砂壶馆二楼吃午餐。中午12:40出发去杭州,因18号杭州火炬传递,故改变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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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自费,就“晾”你 下午15:55分,我们被带到第二个购物点--杭州茶叶店品茶(1小时)。16:55到宋城门口,19位客人有8人自费参观宋城,其他人不让在车上等待,并且称去其他地方游览时间不够,必须在停车场附近等待。没参加宋城自费项目的11名游客无奈在外面苦苦等待三个小时,苦不堪言。 |
问题10:不参加自费项目,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提醒10:可以留存证据,作为投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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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晚归“戴月” 自费项目结束后,19:50回买茶叶的二楼吃晚饭。8:20分乘车一小时到达位于杭州郊区一工业园区内的丽都假日酒店住宿。 按照合同规定,全天只有一个旅游项目鼋头渚(自理),根本不需要五点钟起床,本来应该玩的很轻松,但因为连续进了两个购物点,两个半小时加上来回时间,至少浪费了三个半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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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5月17日) 杭州---苏州 |
游苏州四大园林之一——狮子林,(真趣亭,九狮峰, 燕誉堂),参观太湖珍珠苑 ,游览江南水乡南浔或千灯;赴杭州,途中免费品尝杭白菊,晚自费观西湖之夜或宋城表演。 |
半时游西湖,遗憾多多 (一)早再“披星”,走马观西湖 5月17日早上5:00起床,5:30吃饭,5:50出发去西湖, 7:40上船游西湖,8:15下船(35分钟)。诺大一个西湖景区、世界知名的旅游景点,竟然被这么半个小时的游览草草“收场”。看着西湖边那些悠然自在旅游的游客,我们还真是羡慕不已、遗憾万千。但也只能回头贪婪的多看几眼西子美景,就被导游匆匆集合带走。 |
问题11:许多行程上标注的“免费品尝”、“观看…………演出”,很吸引人,但其实都是购物点; 提醒11:出游前,一定要确定行程上具体内容,以免对旅程造成误导;其实这些购物点也不一定有特色、不一定实惠;此外,购买物品一定要索要发票,以免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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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丝绸表演” 请你买丝绸 8:30到第三个购物点--丝绸厂参观(1小时1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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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买东西 你就是“铁公鸡” 9:40出发去第四个购物点--杭白菊购物点(1小时40分钟),出门时何姓导游戏称暗访人员不参加自费项目也不购物的行为是“铁公鸡”。11:50出发去乌镇,车上导游很高兴,称游客们在杭白菊购物数量比较多是对他工作的支持,据何导游公开透漏游客每购物100元他可从中提成5元,下一步它会更好地服务,并且称中午会带我们去个好点的地方吃饭。12:18到桐乡乌镇吃饭,12:40进乌镇。14:30离开乌镇。15:20到南浔游览,16:20离开杭州前往苏州。17:50到苏州吃饭,饭后6人自费乘船夜游苏州,其余自行游览一个小时。晚上游览从18:10到20:00结束,八点四十五到东金宾馆住宿。 按照合同规定全天只有两个游览项目——西湖、乌镇和南浔,然而,导游带我们连续进了两个购物点包括自费夜游苏州,耗时四个多小时。从早上五点起床到晚上九点钟回到东金宾馆住宿,活动时间长达十六小时,再次上演“披星戴月”。 |
同问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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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5月18日)苏州—上海 |
早餐后,车游世纪大道、世界第三高塔东方明珠塔(登塔费用自理)、中华第一高楼金茂大厦及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外景,过延安东浦江隧道,游览“万国建筑博览”的[外滩]、“中华第一商业街”的南京路,随后游览小吃王国[城隍庙商城]:上海老街,赴杭州,途中品桐乡杭白菊,龙井品茶,晚自费观赏宋城或西湖夜表演。 |
闭门的城隍庙 (一)城隍庙景点=城隍庙商业街? 5月18日,早上8:00出发,8:40到狮子林,9:55结束。10:10我们被带到第五个购物点--珍珠馆(1小时10分钟)。11:20结束。11:30在珍珠馆二楼吃中午饭。12:10出发,15:10到达上海金茂大厦(自费)。 16:30结束。16:55到达城隍庙,当游客们询问导游城隍庙在什么地方时,导游称整个商业街就是城隍庙,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城隍庙16:30已经下班,导游怕游客提意见,所以不愿带我们去。返回车上,导游一再称城隍庙是条商业街,指的不是城隍庙这座庙,把整个概念“偷换”。 |
问题12:以种种理由偷换概念,减少景点; 提醒12:保存证据,以便返回后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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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标也被挤压,住宿仍不达标 17:30在车上集合。17:40吃饭,由于其中有5名游客不含当天晚餐,其余14人合为一桌,导游称多加两个菜,但直到最后也未见承诺过的加菜。18:20自费人员乘坐游轮游览黄浦江到19:30。由于下雨,导游让未参加此次自费项目的游客在车上等待。晚上20:50住在上海东沟旅馆。 |
问题13:降低就餐标准; 提醒13:应要求按标准安排就餐;此外,保存证据,以便返回后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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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聊天中旅馆老板发现暗访人员是河南老乡时,立即感到非常亲切,当问到该旅馆为几星时,他回答:差远了,不过是个旅馆而已。实际情况的确如此,该旅馆不但有好多房间没窗户、房间面积不达标,而且设施陈旧,根本达不到二星标准,并且房间空调不制冷,服务员说多开几次就好了,照着试了几次没效果,我们要求换房间时已无空房,热得我们整夜没睡好觉。第二天早晨问其他游客,绝大多数游客反映房间空调不制冷。 |
同问题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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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天(5月19日) 上海 |
车游浦东新区、南浦大桥、浦江隧道,观金茂大厦及东方明珠外景,玩过建筑博物群-外滩风光带、上海著名步行街南京路购物;城隍庙自由活动;下午15:13分乘1658次返回郑州。 |
提前解散的“团队” 5月19日,早上8:00到外滩、南京路自由活动。11:00在外滩取到返程火车票,由于有的游客是下午一点的火车,导游干脆把我们19名游客包括晚上乘坐九点多火车的游客“一勺烩”,全部一次性送到火车站算完成任务,团队就此解散。我们下午15:02坐1658次火车返回郑州。而那几个晚上九点多才走的游客,不知是幸运,还是苦闷?苦闷的是没人管了,团队解散了;幸运的是,总算逃离了导游的“魔掌”,可以“自由”活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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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 上海—郑州 |
早07:58分抵郑州。 |
不堪回首返故乡 早晨8:00到达郑州,结束此次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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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旅游质监部门认为该旅行社整个行程安排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合同中没有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根据《河南省旅游条例》第22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二、导游不按规定佩戴导游证。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三、住宿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宿标准为二星或同级双标间,但据我们了解,在整个行程的四个晚上的住宿酒店没有一个达到二星标准的。如南京的红山宾馆房间太小,根本不达标。尤其是上海的东沟旅馆,好多房间没窗户,室内有异味,空调不制冷。
四、旅游车辆不达标。合同注明是空调旅游车,天气炎热时,司机经常不开空调,并且车辆破旧,噪音大,游客坐在上面很不舒服。
五、行程所含景点游览时间过短。自费景点时间长,导游擅自减少行程中景点游览时间。
六、购物点过多,购物时间长,有误导游客现象。游客外出旅游,主要目的是为了游览大自然的美好风光,陶冶情操,休闲娱乐,但是旅行社却不惜牺牲游客利益,明里暗里把游客往购物场所带。比如,行程里有“欣赏西子姑娘丝绸时装表演”,看上去很诱人,实际上却是一个购物点。
七、有欺诈游客现象。行程表和合同上公然注明“住宿标准是二星或同级标准间”。 据我们了解,在整个行程的四个晚上的住宿酒店没有一个达到二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