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效力于比利时甲级球队RFC列日的中场球员让·马克·博斯曼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受制于旧有的转会制度,敦刻尔克无力支付高额的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事后博斯曼愤然上诉,经过了长期艰苦的诉讼之后,博斯曼终于赢得官司,并且在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决:博斯曼以及欧盟的所有球员在合约期满之后,可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转会。这就是大家所称的博斯曼法案。
博斯曼法案同时禁止欧盟成员国本地联赛及欧洲足协在比赛限制非本地球员的数目,但不包括非欧盟的球员在内。
● 博斯曼法则的内容: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他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十六岁以下球员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他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舒桂林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