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先垫付
http://www.hnta.cn 2016/12/7 15:22:09 来源:大河报 点击:次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2月2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亮点1
旅行社需先行垫付强迫购物的货款
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却不得不在团队中“随大流”?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却遭到导游的言语侮辱?以往云南游、港澳游中,游客经常遇到的这些现象有望成为历史。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了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
根据送审稿,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送审稿明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发生的纠纷,送审稿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亮点2
游客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郑州市旅行社协会会长秦铭浩认为,《旅游法》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等行为有明确条文规范。根据旅游法,目前我省各旅行社执行的包价旅游合同中都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这些都需要游客签字同意,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秦铭浩介绍,有一些出境团,游客会主动要求购物环节,导游或领队不能阻止游客购物,就会根据游客的要求,安排购物合适的购物行程。“这次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由以前的事后罚款,改为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款,游客的权益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秦铭浩说。
亮点3
出境游现金形式担保或被禁
出境游被旅行社要求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而保证金缺乏统一标准,收取、管理存在漏洞,很可能被旅行社或旅行社部分工作人员挪为他用,而旅行社拖延归还保证金,甚至卷款而逃的现象屡屡发生。交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如何被管理等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此次《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这意味着,旅行社或导游迟迟不退还担保金或卷款“消失”的现象有望杜绝。
根据条例,若违反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多数旅行社采取签订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托管协议,并采用银行托管形式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以避免迟迟不退还或卷钱跑路事件发生。一家旅行社负责人王先生介绍,越是小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团,收取的保证金越高。特别是去日韩的旅游团,有的旅行社怕客人脱团跑了,滞留在境外打工不回国,从而牵连旅行社,所以一般会对特定资料的人群收取保证金。“当然,目前中国游客的消费能力已经得到全世界的认可,随着中国出境游游客越来越多,口碑越来越好,简化游客出境游手续、取消现金担保是大势所趋。”王先生说。
亮点4
送审稿反复听取各界意见
据介绍,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2009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对于促进和规范我国旅游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这两部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与有关法律规定、改革精神和旅游业实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修订完善。为此,2016年,《旅行社条例》修订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国家旅游局就《条例》的修订向各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就重点问题在浙江和贵州开展了两轮调研论证,并将旅行社专属业务界定、质量保证金制度改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细化和委托代理招徕规范等4个重点、难点问题,委托专家进行了论证。
2016年1至3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初稿。4月,在听取部分旅游部门、企业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5月初,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编办、台办、外交部等22个部门,以及各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同时,分5个组在湖北、甘肃、四川、浙江和北京进行调研,召开9次座谈会,共听取了18个省级旅游部门、15个市级旅游部门和50余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5月至6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于2016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8月1日至31日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9月,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形成《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10月报送国务院。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亮点1
旅行社需先行垫付强迫购物的货款
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却不得不在团队中“随大流”?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却遭到导游的言语侮辱?以往云南游、港澳游中,游客经常遇到的这些现象有望成为历史。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了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
根据送审稿,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送审稿明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发生的纠纷,送审稿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亮点2
游客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郑州市旅行社协会会长秦铭浩认为,《旅游法》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等行为有明确条文规范。根据旅游法,目前我省各旅行社执行的包价旅游合同中都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这些都需要游客签字同意,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秦铭浩介绍,有一些出境团,游客会主动要求购物环节,导游或领队不能阻止游客购物,就会根据游客的要求,安排购物合适的购物行程。“这次征求意见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由以前的事后罚款,改为旅行社先行垫付退货款,游客的权益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秦铭浩说。
亮点3
出境游现金形式担保或被禁
出境游被旅行社要求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而保证金缺乏统一标准,收取、管理存在漏洞,很可能被旅行社或旅行社部分工作人员挪为他用,而旅行社拖延归还保证金,甚至卷款而逃的现象屡屡发生。交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如何被管理等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此次《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这意味着,旅行社或导游迟迟不退还担保金或卷款“消失”的现象有望杜绝。
根据条例,若违反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多数旅行社采取签订旅行社、游客、银行三方托管协议,并采用银行托管形式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以避免迟迟不退还或卷钱跑路事件发生。一家旅行社负责人王先生介绍,越是小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团,收取的保证金越高。特别是去日韩的旅游团,有的旅行社怕客人脱团跑了,滞留在境外打工不回国,从而牵连旅行社,所以一般会对特定资料的人群收取保证金。“当然,目前中国游客的消费能力已经得到全世界的认可,随着中国出境游游客越来越多,口碑越来越好,简化游客出境游手续、取消现金担保是大势所趋。”王先生说。
亮点4
送审稿反复听取各界意见
据介绍,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2009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对于促进和规范我国旅游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这两部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与有关法律规定、改革精神和旅游业实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修订完善。为此,2016年,《旅行社条例》修订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国家旅游局就《条例》的修订向各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就重点问题在浙江和贵州开展了两轮调研论证,并将旅行社专属业务界定、质量保证金制度改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细化和委托代理招徕规范等4个重点、难点问题,委托专家进行了论证。
2016年1至3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初稿。4月,在听取部分旅游部门、企业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5月初,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编办、台办、外交部等22个部门,以及各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同时,分5个组在湖北、甘肃、四川、浙江和北京进行调研,召开9次座谈会,共听取了18个省级旅游部门、15个市级旅游部门和50余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5月至6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于2016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8月1日至31日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9月,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形成《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10月报送国务院。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作者:魏国剑 通讯员: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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