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公布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hnta.cn 2008-7-16 8:43:45 来源:东方今报 点击:次
大陆居民到台湾旅游,如果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买到伪劣商品的,自购物之日起90天里,购物点不赔偿的,旅行社要赔偿旅游者。
昨天,记者从省旅游部门了解到,国家旅游局公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该文本对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如果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是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作者:崔莉莉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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