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包括旅游土特产品、旅游即开即饮食品、旅游工艺品和旅游装备,凡欲申报旅游商品的纪念品定点生产、销售的单位,须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旅游局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和基本条件受理相关材料后,再经查验材料和实地勘验合格后进行批准。经批准备案的申报单位,由焦作市旅游局、市工商局颁发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定点销售证书和标志。然后,由市旅游局将取得资质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定点生产、销售单位函告系统各单位,准许旅行社带团到这些单位购物。《规定》要求,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此《规定》。
《规定》强调,从事旅游商品、纪念品销售的商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商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必须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抬高价格销售;必须明码标价、挂牌销售,禁止价格欺诈与价格垄断。对于投诉率达到2%。以上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将撤销其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定点生产、销售资质。对于违反消防、物价、税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函告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定点生产销售资格,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