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景区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必须办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当时新乡共有16家符合条件的景区,先后办理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极大的促进了新乡旅游景区快速发展。2007年9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新的《河南省旅游条例》,条例规定经营旅游区(点)业务应当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于如何备案省里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办法,这样就给景区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对以前办有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景区规范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新开发的景区想备案没法备案。旅游景区负责人对此反映强烈。
为妥善解决景区许可和备案衔接问题,新乡市旅游局以解放思想大讨论为契机,认真查摆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8月底,新乡市旅游局专门组织召县(市)区旅游局的主要负责人的座谈会,就经营旅游区(点)业务实行备案制度进行认真讨论分析。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要加快研究制定旅游景区备案办法,以免在新的一轮旅游发展浪潮中落后。会后,新乡市旅游局多次请示省旅游局,并与省内兄弟地市旅游局沟通,在参考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新乡市旅游业的实际,近日印发了新乡市《关于经营旅游区(点)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文件下发后,旅游企业纷纷表示,备案制度较好的规范了景区开办的程序,简化了办理手续,对加强旅游区(点)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区(点)经营行为,有效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推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