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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新乡市和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新乡市旅游局:
  你局新旅〔2008〕38号文件收悉。经审核,新乡市和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内旅行社设立条件,批准为国内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
  旅行社批准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服从行业管理,重视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按时按质报送接待统计和财务报表,为新乡市及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此批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旅游 旅行社 批复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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