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旅游局: 你局平旅审〔2008〕1号文件收悉。经审核,鲁山县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内旅行社设立条件,批准为国内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 旅行社批准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服从行业管理,重视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按时按质报送接待统计和财务报表,为鲁山县、平顶山市及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此批复。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