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旅游局(委): 现将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实际,抓紧建立本地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制度。 此通知。
附件: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