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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于征求〈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旅游综合协调机制问题,建议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回归总则第四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长期以来,与旅游产业强势产业地位极不相称的是,我省各级旅游部门都是相对的弱势部门,旅游局言权大,事权小;任务重,人员少;单兵作战易,协同作战难,履行好应有职能相当困难。尤其是各省辖市、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除郑州市外,其他17个地市、10个省管县(市)内设机构均不全、单位职能性质模糊、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旅游发展经费紧张等情况尤为突出。本草案将其从总则删除并后置,显然与上位法相悖,也有违《旅游法》制订条文之初衷。
  二、关于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队伍问题,建议“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回归总则第四条。《旅游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能够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旅游行政管理权和旅游市场监督权。事实上,我省的县级旅游局只有极少部分是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大多还是事业单位,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而且人员编制五花八门,部分县甚至基本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经费也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旅游主管部门缺失或没有行政执法队伍,法律虽然制订了,但无法执行落实到位。
                    
                  

  
                 2015年7月6日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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