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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景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
  按照省旅游局、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平安景区”创建实施办法》(豫旅〔2014〕225号),现将《河南省“平安景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标准》,认真开展“平安景区”创建工作。A级以上景区由所在地旅游局(委)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要依据“实施方案”及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平安景区创建活动任务目标的实现。11月15日前,由各景区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11月底前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联合本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检查评比。省旅游局、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公安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验收。
  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平安景区”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4年10月29日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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