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
为认真做好全省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环境,确保暑期到“十一”国庆节前后旅游高峰期游客出游安全,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旅游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旅游局决定在全省旅游系统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及《旅游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对于旅游安全工作一刻都不放松,切实做好旅游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旅游安全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并坚决遏制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保持旅游全行业安全稳定的形势。
二、检查内容
(一)旅游车辆、船舶。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对旅游车辆、旅游船舶,以及码头、发车站点的安全检查;会同景区主管部门对景区内运营的机动车辆、电瓶车等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及《游客乘车安全须知》的发放、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旅游景区内娱乐设备设施。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景区内缆车以及游乐设施等开展安全检查;会同景区主管部门对景区内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三)戏水乐园、湖泊、浴场景区。会同主管部门,对戏水乐园、湖泊、浴场景区的安全条件,以及水上项目设施设备安全、安全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
(四)旅游酒店及住宿设施。对酒店及住宿设施,包括农家乐、乡村旅游点的消防安全、餐饮安全、防拥挤踩踏坠落等安全情况开展检查。
(五)员工住宿区、办公区。加强对旅游相关企业员工的安全管理,重点是对员工住宿区和办公区的消防安全、防抢防盗等进行检查。
(六)安全责任制与全员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旅游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分工责任,以及从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景区管理、酒店管理、旅游团队管理中相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责任分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联络当地安全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食药监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排查。
省旅游局领导按照分片包干的方式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领导分工负责方案见附件)。
四、检查方法与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8月底前,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按要求进行自查,督促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9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旅游局办公室(邮箱:843007120@qq.com,传真:0371-65909345)。
(二)监督检查。9月5日到9月20日,省旅游局领导分别带队针对旅游安全的重要环节开展检查。9月底前将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工作情况报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旅游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部署检查和协调,积极主动做好旅游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台账,务求实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自查自纠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账、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不彻底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提升旅游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强化宣传、社会参与。要围绕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充分利用单位网络开设专栏等形式,对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本地区、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01”举报电话举报安全患隐,同时要充分利用单位网络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予以公开曝光。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