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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各地旅游宣传品的通知

各省辖市旅游局(委)、省直管县(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各地旅游宣传品的通知》(旅办发〔2014〕54号),为更好地利用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在海外旅游宣传推广中的平台作用,拓宽对外宣传推广渠道,促进我省入境游市场发展,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旅游局(委)根据当地旅游资源和产品情况,提供部分旅游宣传品,供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及我局在对外宣传推广中统一使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各市县选择外语旅游地图、旅游指南等纸质宣传资料各1箱以上,特别是郑州、洛阳、安阳等有世界文化遗产的地区,需保证2箱景区资料。
  2、旅游宣传图片(15张以上),旅游宣传片、纪录片、广告片(视频)(1部以上)等电子宣传资料。
  3、旅游纪念品(2-3种,每种3份)。
  上述宣传品应具有地方特色或代表性、典型性,是各市县对外旅游宣传品中的精品。
  二、宣传品要求
  1、语种:为确保宣传效果,所涉及的宣传资料应当使用境外目标市场语言,如英语、韩语、日语、德语、俄语等。
  2、图片与视频:图片与视频等宣传资料将由我局统筹在我省国外旅游推广网站等电子宣传平台及其他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并统一发送至国家旅游局。因此,图片须是大于30MB的TIF格式图片,并附有说明文字,以应用于网络、旅游宣传册、招贴画、户外广告等宣传载体;视频须是1920×1080的AVI或mpg格式文件的高清电子文件(若没有高清,也可提供720×576的AVI或mpg格式标清电子文件),以应用于网络、LED室内室外展示屏等宣传载体。
  各地应当对拟提供的图片、视频等电子宣传资料拥有完全版权,并须填写《电子宣传品使用授权书》(见附件1),确保相关资料可供我局及国家旅游局各驻外办事处在旅游宣传中使用。
  三、征集方式
  1、关于纸质宣传资料及旅游纪念品:请先填报《旅游宣传品发送通知表》(见附件2),列明所提供纸质宣传资料和旅游纪念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目标市场等详细信息,于4月8日前发送给我局对外旅游合作处,经确认后再将相关资料与纪念品运送至国家旅游局宣传品仓库。
  2、关于电子宣传资料:请于4月8日前,将电子宣传资料用光盘、U盘等介质存储寄送至我局对外旅游合作处,并附《电子宣传品使用授权书》。邮寄地址:郑州市政三街1号石化大厦915房间;联系人:郭亚星;电话:0371-65907545,15838040323。  

    四、相关费用
  各地旅游宣传品的制作费用及运送至我局的运输费(或邮寄费)用由各地自行承担。从我局运至国家旅游局仓库运费(或邮寄费)由我局承担。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予以完善,并酌情逐步实现机制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旅游宣传资料和纪念品发送通知表
     2.电子宣传资料使用授权书(样式)

                                              2014年3月26日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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