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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高效地实施旅游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保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规在规范河南省旅游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旅游行政执法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王立国  
  电 话:0371-65509257

  附件:《河南省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015年2月3日

附件

河南省旅游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高效地实施旅游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保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旅游法规在规范河南省旅游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南省旅游局对省直、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旅游委局;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县旅游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实施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 河南省旅游局负责全省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处(科)和人事处(科)、监察部门组成。监督机构依照本制度,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业务的监督,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性文件预审核、备案和定期清理,预防和纠正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和不当问题,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旅游执法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修改旅游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执法程序和文书;
  (五)制定、检查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及执行落实情况;
  (六)实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执法机构定期向本级执法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解决;
  (七)对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八)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现场调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九)调阅执法案卷和其它执法文书,进行案卷评查;
  (十)督促各级执法机构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建立执法档案、执法统计和执法信息制度;
  (十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十二)受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来信、来访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对执法人员的投诉;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六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的旅游行政执法组织,或不当的授权、委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纠正;
  (二)对不合法或不当的旅游行政执法行为,责令撤销或纠正;
  (三)对法规实施中发现属于立法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对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发生的职能交叉或争议进行协调或指定管辖,重大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五)对本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执法不力的,通知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或改正;
  (六)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旅游工作造成损失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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