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出境游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精神,请各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对辖区内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办理降低保证金数额50%的手续,每季度后十日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办理出境游旅行社降低保证金手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旅游局《通知》要求办理。
此通知。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
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