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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系统重大旅游行政执法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旅游局(委),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168号),省旅游局制定了《河南省旅游系统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5日


                 
河南省旅游系统重大旅游行政执法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河南省旅游局名义实施的下列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局政策法规处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接受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作出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自作出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政策法规处送交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及电子版。
  重大旅游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送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于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至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予以补正。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以及省旅游局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处,备案审查终止。
  因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收到省政府法制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政策法规处负责通知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25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送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备案报送职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河南省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小浪底旅游管理局、信息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通报;受委托执法单位必要时解除委托;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第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旅游局(委)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所作的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河南省重大旅游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自行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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