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规范公务员平时工作作风,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为年度考评提供依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坚持主管领导负责制,采取自我评价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作为平时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正处级(含)以下所有公务员。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阶段工作任务目标为基础,全面考评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评工作实绩和工作纪律。
(一)以公务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政治思想、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等表现,作为考“德”的主要内容。
(二)以公务员在实施每项工作中表现的创新意识、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等,作为考“能”的主要内容。
(三)以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等,作为考“勤”的主要内容。
(四)以公务员在岗位职责完成情况、领导安排布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所在处室(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及与其他处室相关工作之间协同完成情况,作为考“绩”的主要内容。
(五)以公务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作为考“廉”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可以结合岗位特点和性质,进一步细化工作作风考评内容。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级别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职责,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德”占10分、“能”占10分、“勤”占10分、“绩”占50分、“廉”占20分。
第八条 根据打分情况,将公务员的工作作风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层级,四个层级的对应分值和基本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为90-100分。基本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团结协作意识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实绩突出,能按时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工作质量好、效率高,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
(二)“良好”为75-89分。基本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集体荣誉感较强,团结协作意识较好;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开拓创新意识;能够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工作质量较好、效率较高;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
(三)“一般”为60-74分。基本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团结协作意识较好,能够做到廉洁自律;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没有明显的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较好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
(四)“差”为59分以下。基本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在岗,存在超假现象。
加分条件和标准:因工作实绩突出受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厅局级表彰的加1分。同一项奖励按高级别加分,可累计加分。
第四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按季度进行,坚持个人记实和领导评鉴相结合。
第十条 工作作风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各处室(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部署,对搞好工作作风考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提出要求,使广大公务员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考评工作的自觉性。
(二)被考评人认真填写《省旅游局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表》(附后),进行个人记实,主要记录工作项目、工作效果和出勤情况等,作为工作作风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被考评人的处室(单位)负责人,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被考评人工作记实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对被考评人如实评价,填写评鉴意见并提出考评层级建议,报主管局领导审批。评鉴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评鉴意见要通过书面或谈话等形式及时反馈给被考评人。
(四)每季度末,局考评委员会根据本季度被考评人履行职责、现实表现情况以及评鉴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评层级,并及时向被考评人所在处室(单位)反馈考评结果,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指导被考评人弥补不足,改进工作。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资料由人事教育处收集归档,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和惩戒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年度考核等次依据工作作风考评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工作作风考评占60%,年终考核占40%。当年工作作风考评有1次“差”层级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有2次以上“差”层级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工作作风考评是公务员奖惩、培训、晋升的重要依据。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工作作风考评,以下情况要严格落实考评结果。
(一)思想道德素质较差。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评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评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被发现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作风散漫、纪律松弛。迟到早退、超假、无故不在岗或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玩手机、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评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4次以上的,该考评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达到8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办事态度不好。办理行政事务中,出现态度生冷、作风蛮横、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现象,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评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评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被发现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不认真履职。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按时办结承办事项,每月被发现2次的,该考评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发现3次以上的,该考评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累计被发现6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工作被投诉的。每月被群众投诉1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评期不得确定为“优秀”层级,每季度被群众投诉2次经查证属实的,该考评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全年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无故不参加工作作风考评,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省旅游局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表》,该考评期可直接确定为“差”层级,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学习年末学分累积未达标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作风考评结果较差,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不得参加任何评功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公务员不作为、乱作为或作风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员在试用期和处分期内参加工作作风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任职、定级、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 考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处是工作作风考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考评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工作作风考评工作的日常管理,对本处室(单位)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的记实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收集归档考评资料,每年年度考核时将本处室(单位)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结果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结合实际,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的管理和检查:
(一)结合半年工作总结,适时对各处室(单位)工作作风考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进行考评或未进行考评的单位,降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二)在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时,调阅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工作作风考评资料,检查考评结果落实情况。
(三)结合全局统一组织的作风纪律检查,督促检查各处室(单位)工作作风考评情况,检查结果按要求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公务员工作作风考评必须客观公正,对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可以建立工作作风考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保证考评工作健康持久地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黄河小浪底风景区旅游管理局参照本办法
2014年12月5日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