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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
  为加快我省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省旅游局制定了《河南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普及和应用,实现我省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0〕4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推进我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与多方参与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试点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辖市、县(市、区)或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五条 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三)地区内的旅游企业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四)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
  第六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三)企业的主营收入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域性地方标准,积极制定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试点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送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依据第六条规定进行初审并向省辖市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试点单位。
  申报试点地区的县(市、区)《申请表》直接报送省辖市旅游局。
  省直管试点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初审及向省旅游局的推荐工作。省直管试点县《申请表》直接报送省旅游局。
  (三)省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省旅游局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试点单位。
  申报试点地区的省辖市《申请表》直接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对省辖市旅游局、省直管试点县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并予以公布。
  (五)试点地区(企业)填报《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经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省旅游局。

第三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试点地区工作目标
  (一)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育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五)旅游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游客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试点企业工作目标
  (一)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化体系,提升旅游企业品牌形象,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十条 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组织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3.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5.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四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一条 试点的评估由省旅游局组织。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企业)评估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省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申请表》。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旅游局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业及标准化专家和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召开评估首次会。
  1.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2.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二)实地评估。
  1.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2.考核旅游服务现场;
  3.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三)召开情况汇总会。
  1.依据评《估计表》进行测评;
  2.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四)召开评估反馈会。
  1.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试点单位表态发言。
  第十六条 评估组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可委托省辖市旅游局负责对其行政区内试点企业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省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省级试点单位命名为“河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区、示范县、示范单位),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示范省辖市和直管试点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指导。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省旅游局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省旅游局可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河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示范单位在“河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省旅游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省旅游局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复核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旅游业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示范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3~4名,复核时间一般为1~2天;示范单位为地区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4~6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4天。
  (二)复核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内容。
  (四)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形成《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核单位沟通。
  第二十九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省旅游局换发“河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表
     2.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任务书

 

               

 

主题词:旅游 办法 通知

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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