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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09年08月04日 
 

《河南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旅游立省”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规划设计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旅游立省,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在专家多次论证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河南省旅游局于8月1日正式出台了《河南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此次出台的《河南省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规划设计的范围: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省辖市、县(市、区等)旅游发展规划及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各类旅游区(点)规划、专项规划等;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二是进一步强调了旅游规划设计的必要性。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必须编制相应的旅游规划。未编制旅游规划的旅游区(点),不得进行旅游开发。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规划资质单位的管理力度。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省外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向河南省旅游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在我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方应确保在规划区投入足够的编制力量和工作时间,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人均现场工作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件和附件(专题研究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成果应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突出应用性、针对性、科学性、独特性和可操作性,严禁抄袭或克隆。五是进一步规范了旅游规划论证审批环节。河南省旅游规划专家库负责为全省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专家技术支持,同时设立河南省旅游规划成果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鉴定。为保证规划设计成果质量,实行规划设计成果中期论证及预审制度。省辖市、县(区)等旅游发展规划,重要旅游区规划、旅游活动策划方案须安排初期及中期论证。一般旅游区规划原则上要安排中期论证。同时,办法还要求,规划成果在报批时须加附评审主持方审核意见。六是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旅游规划资质单位,河南省旅游局将依据《河南省旅游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另外,未按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省辖市、县(市、区等)及未按要求编制规划或未按已批复规划开发建设的各类旅游区(点),不得参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质量等级评定或其它评选活动,政府扶持资金将不予支持。


本期报:
国家旅游局,省委常委,省人大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送:
局领导、各省辖市有关领导。
发:
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各省辖市旅游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项城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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