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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及注销事项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受理当地旅行社材料,后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营场所变更申报材料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和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请示件;
2.旅行社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3.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所(非住宅)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4. 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企业名称变更申报材料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和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请示件;
2.旅行社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3.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原件;
4.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投资人变更申报材料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和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请示件;
2.工商部门的新投资人和投资比例登记表(加盖工商部门章);
3.旅行社出资人股权转让协议书;
4.旅行社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情况);
5.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备注:禁止旅行社转让。
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材料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和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请示件;
2.旅行社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3.变更后的旅行社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备注:法人必须是投资人,禁止旅行社转让。
注销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1.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请示件;
2.工商部门《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原件;
4.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损毁或遗失补办《许可证》申报材料 1.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请示件;
2.省级报纸登报声明原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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