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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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旅游法》、《行政许可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设立条件 | 1.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2.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及其它申办主体(如事业单位等);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4.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5.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6.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导游,);7.有20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储能力或依法取得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注册资金认缴等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填写《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申请材料》有关表格并需将提交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申请材料》相应的位置,装订成册,然后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报省旅游局许可;2.省旅游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由申请人到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签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副本。不予许可的,通知申报的旅游局并说明理由,退回相关申请资料。3.申请人收到省旅游局许可批复30日内(时限要求参照国家旅游局许可出境社批复),持相关证照副本、许可批复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同时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后,持相关凭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银行存款证实书》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交存单、《旅行社责任险项目保险单》和发票)到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旅游局(委)签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