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单位的类型
(一)试点地区:省辖市、县(市、区)
(二)试点企业: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各类旅游企业
二、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2.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3.地区内的旅游企业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4.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3.企业的主营收入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5.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域性地方标准,积极制定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性地方标准的制定。
三、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在相关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择优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并填报《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表》(试点单位为试点地区的应由当地政府盖章确认),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将从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 确定并公布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2.被确定为试点的单位需填写《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经省辖市、直管试点县旅游局同意盖章后(试点单位为试点地区的应由当地政府盖章确认),报省旅游局 。
3.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推荐,将由省旅游局从确定的省级试点单位或已被确定为全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且申请成为全国试点的单位中推荐。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
1.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试点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各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旅游局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试点的组织实施和总体协调工作,对照试点单位提交的《河南省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向省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情况简报。
3.各试点单位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成立试点领导机构,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研究标准化试点的具体工作内容,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五、试点单位的总结验收
试点工作周期为两年,试点总结工作分为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两次进行,时间分别为中期和试点周期结束前两个月。
1.各省辖市旅游局负责本地区试点市、县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将组织对其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
2.各省辖市旅游局负责本地区试点企事业单位的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工作,省旅游局将根据各省辖市旅游局报送的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试点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六、示范单位的确定
省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省级试点单位命名为“河南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区、示范县、示范单位),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